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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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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分红及送股实施公告

2016-06-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A股600611 股票简称:大众交通 编号:临2016-020

B股900903 大众B股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分红及送股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分配比例:每10股送、转5股

● 每股派发(扣税前)现金红利0.10元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注:

1. A股、B股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分别暂为0.10元、0.015409美元(A股、B股居民自然人股东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公司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确定股息红利所得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统一适用20%的税,由此计算应纳税额,详见下文实施办法);

2. A股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沪股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现金红利应缴所得税0.01元,股票红利应缴所得税0.02元,扣税后实际可获得现金红利0.07元;折合成美元,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每股现金红利应缴所得税0.001541美元,股票红利应缴所得税0.003082美元,扣税后实际可获得现金红利0.010786美元。

● 股权登记日

● 除权(息)日:2016年6月1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A股:2016年6月14日,B股:2016年6月17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4月21日下午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1,576,081,90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57,608,190.9元(B股股利折算成美元支付)。另以2015年末总股本1,576,081,909股为基数,对全体股东按10:2比例派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3股,合计为每10股送、转5股。公告已在2016年4月2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除权(息)日:2016年6月1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4、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A股:2016年6月14日,B股:2016年6月1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8日(A股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5日(B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 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3. 本次利润分配中的送、转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股东账户。

4.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2015年9月7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元。

(3)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司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7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登记结算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元。

5.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B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16年4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6.4898)折算,每股现金红利0.015409美元(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9的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0.010786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1的股东),根据2015年9月7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0的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15409美元。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单位:股)

七、实施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2,364,122,864股摊薄计算的2015年度每股收益为0.22元/股。

八、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法律事务部

联系人: 诸颖妍,电话:021-64289122,传真:021-64285642

九、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4日

证券代码:A股600611 股票简称: 大众交通 编号:临2016-021

B股900903 大众B股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公告中含义如下:

本公司: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发展大酒店公司: 上海新发展大酒店有限公司

众新公司: 众新投资有限公司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众新投资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其担保美元2750万元。截止公告日,本公司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美元2750万元,在股东大会批准额度范围内。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上海新发展大酒店有限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提供50%的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累计数量:无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众新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众交通(香港)有限公司参股50%的公司,众新公司因归还他行贷款需要,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美元2750万元。

本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已批准为众新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担保额度人民币50,000万元。

本公司同意为众新公司上述融资提供担保,并于近期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签署了《借款质押合同》。新发展大酒店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提供50%的反担保。截止公告日,本公司为众新公司实际担保金额为美元2750万元,在股东大会批准额度范围之内。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众新投资有限公司

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公司持股50%的联营公司

注册资本:港币1,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董事:杨国平、丁福如

注册地址:UNIT 620,6/F.,PENINSULA CENTRE,67 MODY ROAD,TSIMSHATSUI EAST,KLN

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截至2015年12月31日,负债总额中银行贷款人民币17,857万元,流动负债人民币40万元。截至2016年3月31日,负债总额全部为银行贷款。众新公司资信情况良好,无关于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二) 股权情况说明

众新公司股东分别为大众交通(香港)有限公司和亚太国际集团(香港),各持有众新公司50%的股权。大众交通(香港)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亚太国际集团(香港)和本次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提供50%反担保的新发展大酒店公司为同一控制人丁福如先生控制。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众新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大众交通(香港)有限公司参股50%的公司,众新公司因归还他行借款需要,向上海银行徐汇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美元2750万元。本公司同意为众新公司上述融资提供担保,担保方式:质押,担保物名称:存单质押(单位定期存单CD0021896)。新发展大酒店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提供50%的反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2016年3月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对外担保的议案》,向众新公司提供对等数额人民币50,000万元以内银行贷款担保。截至本次担保事项发生前,本公司为众新公司提供美元2750万元银行贷款担保,债务已清偿,担保责任履行完毕,本次担保系公司将继续为众新公司提供美元2750万元银行贷款担保,低于股东大会授权额度。公司董事会认为,众新公司的资信状况良好,本公司在对等条件下为众新公司提供美元2750万元银行贷款担保风险可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为参股、控股和全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 人民币52123.98万元,占本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6.08%。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六、备查文件

1、众新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报告及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