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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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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会计师对上证公函【2016】0573号函中
有关问题的补充回复公告

2016-06-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6-039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会计师对上证公函【2016】0573号函中

有关问题的补充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6年5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及2016年一季报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二)》(上证公函【2016】057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2016年6月7日,公司披露了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及年审会计师对问询函中有关问题的专项意见(详见当天《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相关公告)。根据交易所事后审核的要求,现公司年审会计师对问询函中第14个问题进行补充回复如下:

第14、《首次问询函》中,我部对公司相同产品广西区内销售成本相对于收入的增幅明显高于区外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提出质疑,《回复公告》中称,公司年报中对区内和区外产品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统计口径出现错误,误把向广东中成销售的保险粉营业收入251,379,843.31元和对应的营业成本242,377,297.22元算入了广西区内,并以错误结果对外披露。请公司及年审会计师补充披露,造成上述统计错误的具体原因、公司及会计师是否勤勉尽责。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不需要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分区域披露收入成本,因此我们在2015年度审计报告附注中未对收入成本进行分区域披露,由于我们工作的疏忽未能发现公司年报全文中关于区内区外产品统计错误。

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6月8日公司披露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上证公函[2016]0573号函中有关问题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