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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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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2016-06-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42 证券简称:一汽富维 公告编号:2016—010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分配比例:公司以2015年12月31日的股本总额211,523,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每10股送5股(含税),应分配红利211,523,4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每10股转增比例:公司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50元,每股送0.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以及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40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50元,每股送0.5股。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0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2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1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6月22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20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公司拟以2015年12月31日的股本总额211,523,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每10股送5股(含税),应分配红利211,523,4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每10股转增比例:公司本年度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二) 发放年度:2015年度;

(三) 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6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50元,每股送0.5股;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每股现金红利0.50元,每股送0.5股,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现金红利0.40元,每股送0.5股。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现金红利0.40元,每股送0.5股。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现金红利0.50元,每股送0.5股。

(5)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的来源为公司历次股本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公司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0日

2、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2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1日

4、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6月22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6月20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派发

1、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一汽富晟集团公司、一汽汽研中实厂和一汽汽研咨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发放。

2、对于除上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0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说明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现金红利的派发方法,包括由上市公司直接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名单。

(二)本次实施的送股和转股所赠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七、实施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本年度中期每股收益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按照实施后新股本总额423,046,800股摊薄计算的公司2015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1.00元。

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的规定执行。

八、有关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2、联系电话:0431-85765755

0431-85765685

特此公告!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14日

备查文件: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