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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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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6-06-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15 证券简称: 中兴商业 公告编号:ZXSY2016-14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简称抚顺中兴)分别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274号】及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抚中民初字第0011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抚顺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抚顺苏宁);被告一:抚顺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时代广场公司);被告二:张建化;被告三: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

2011年5月9日,原告抚顺苏宁与被告一时代广场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时代广场公司开发的房屋(简称标的房屋),约定时代广场公司应在2011年9月15日前,将标的房屋腾空并与附属设备设施及档案资料一起向抚顺苏宁交接。被告二张建化出具担保函,承诺对时代广场公司履行购房协议行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2011年6月21日,标的房屋的房屋产权证登记至抚顺苏宁名下,抚顺苏宁已根据购房协议约定向时代广场公司支付了购房款28,500万元,但时代广场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交付义务。

被告三抚顺中兴于2008年1月1日与时代广场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自2007年12月1日开始,将标的房屋及该物业所在地下一层出租给抚顺中兴,租期为十年。

故原告抚顺苏宁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本案的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4年3月29日、2014年7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4-07)及《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4-22)。

一审判决后,抚顺苏宁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二)判决情况

法院判决:

1、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变更该判决第一项为:抚顺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抚顺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付档案资料的违约金(以28,5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3、抚顺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抚顺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交付档案资料;

4、驳回抚顺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63,325元,由抚顺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7,995元,抚顺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25,3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5,125元,由抚顺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3,075元,抚顺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42,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抚顺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本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案做出判决,驳回抚顺苏宁对抚顺中兴的诉讼请求,故此项诉讼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及利润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274号】。

二、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抚顺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

2008年1月1日,抚顺中兴与案外人时代广场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将案涉房产及地下一层出租给抚顺中兴,租赁期限为自2007年12月1日起算,为期10年。

2011年5月9日,抚顺苏宁与案外人时代广场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了案涉房屋,约定时代广场公司应在2011年9月15日前,将标的房屋腾空并与附属设备设施及档案资料一起向抚顺苏宁交接。2011年6月21日,标的房屋的房屋产权证登记至抚顺苏宁名下,抚顺苏宁根据购房协议约定向时代广场公司支付了购房款28,500万元,但时代广场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交付义务。

故原告抚顺苏宁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本案的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ZXSY2015-44)。

(二)判决情况

法院判决:

1、抚顺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解除2008年1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2、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给付抚顺苏宁电器有限公司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租金本金合计18,953,262.08元,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支付租金本金的相应利息;

3、驳回抚顺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714.71元,保全费及审计费共计455,000元由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本公司的影响

此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对此判决结果,抚顺中兴认为一审判决书中内容与实际情况有不一致之处,并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抚顺中兴是独立法人,其债权债务由抚顺中兴承担;目前抚顺中兴已被法院冻结183万元银行存款,无其他资产,故预计不会对本公司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抚中民初字第00119号】;

2、《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