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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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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9 证券简称:抚顺特钢 公告编号:临2016-032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稅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5元,稅前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5元人民币,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5元人民币,待其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代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15元人民币;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由其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税前现金红利0.035元人民币。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月 21日

● 除息日:2016年 6 月 2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年6月22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22)刊登于 2016 年 4 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

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 2016 年 6 月 2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

以2015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3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5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035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4,550万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 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35元人民币;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中登上海分公司划付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47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31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315元人民币。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股东公司,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35 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21日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2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22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6 月 21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方法

联系部门: 公司证券处

联系电话:024-56678441

联系传真:024-56676495

七、备查文件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6日

证券代码:600399 证券简称:抚顺特钢 编号:临2016-033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以及《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速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文件要求,公司已于近日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登记手续,并领取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新营业执照。

公司“三证合一”后换发的新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00070181332XR。

营业执照其他登记事项未发生变更。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