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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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施公告

2016-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08 证券简称:歌力思 公告编号:临2016-061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0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6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即每股转增股本0.5股。

扣税前每股现金分红0.26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34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2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23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6月2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3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已经2016年5月5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5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6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65,648,7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3,068,662元;

公司2015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165,648,7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共计转增股本82,824,350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将增加至248,473,050股。本次转增股本是以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涉及扣税。

(四)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6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6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3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6 元。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4元。

(2)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6 元。

3.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为公司历次股本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2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23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6月2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3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6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方案

(一)现金红利派发

1.公司股东深圳市歌力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佳际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同甘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中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是由公司发放。

2.对于除上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2日)登记在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本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

实施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按照新股本总额248,473,050股摊薄计算的2015年度每股收益为0.64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755-83438860

传真:0755-83433951

特此公告。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