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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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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23 900909 证券简称:华谊集团 华谊B股 公告编号:临2016-022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 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5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A股每股现金红利(税前)0.105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5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45元。

B股每股现金红利(税前)0.016042美元

非居民企业股东B股每股现金红利(税后)0.014438美元

● 股权登记日

A股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3日

B股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8日(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6年6月23日)

● 除权(除息)日

2016年6月2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4日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5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5月21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公司按2015年年末总股东2,117,430,91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5元现金红利(含税),合计他配222,330,245.87元,B股股利折算成美元支付。

(四)、扣税说明

1、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额。

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45元。

3、对于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945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45元。

5、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6、持有B股的股东,按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6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6.5455)计算。持有B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2015年度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现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B股分红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账户号码介于C990000000-C999999999之间的股东按税后金额发放现金红利每股0.014438美元。

8、其中B股居民个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额。

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6042美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9、其中B股非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C900000000-C909999999之间的股东),公司按税前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A股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3日

B股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8日

B股最后交易日:2016年6月23日

2、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2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4日

B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5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及2016年6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B股(包括ADR)股东,B股、ADR的最后交易日为2016年6月23日。

五、分配实施办法

1、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上海华谊(集团)公司、诺安基金—兴业证券—南京双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

3、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23530152

特此公告。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