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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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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016-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5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6月13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司定于2016年6月22日召开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现将会议事项提示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15年度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6月21日—2016年6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21日下午15:00至2016年6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2016年6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为公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7、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地点:首钢陶楼二层第一会议室(北京市石景山路68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报告。

2、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报告。

3、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4、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公司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预计情况的议案。

9、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议案。

10、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金融服务协议。

11、公司对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二O一五年度风险评估审核报告。

12、公司关于在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3、关于变更及豁免首钢总公司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的部分承诺的议案。

14、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选举许建国、张福杰、郭丽燕为公司监事。

15、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选举唐荻、尹田、张斌、杨贵鹏为公司独立董事;

选举靳伟、张功焰、赵民革、王洪军、王涛、刘建辉、邱银富为公司董事。

16、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17、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薪酬兑现及2016年度薪酬与考核分配办法的说明。

其中第14、15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投票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但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第15项议案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均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公告。其中第8-13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首钢总公司作为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第13项议案已经公司监事会审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第16、17项议案只向股东大会报告,无需表决。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直接登记或电话、信函、传真登记。

2、登记时间:2016年6月16日、17日9:00-11:30、13:30-16:00。

3、登记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99号院2号楼317室。

4、登记方法:

(1)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登记。

(2)法人股东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盖章)、公司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本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需持股东单位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盖章)及代理人身份证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电话、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需在2016年6月17日下午16: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信函登记以收到地邮戳为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程序遵从相关规定。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959

(2)投票简称:首钢投票

(3)投票时间:2016年6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首钢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①议案设置:

本次股东大会设置总议案,100代表除累积投票议案以外的所有议案。1.00代表议案1, 2.00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对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如议案14为选举监事,则14.01代表第一位监事候选人,14.02代表第二位监事候选人,依此类推;议案15.1为选举独立董事,则15.01代表第一位独立董事候选人,15.02代表第二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此类推;议案15.2为选举非独立董事,则16.01代表第一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16.02代表第二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此类推。

表1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②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议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表2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各议案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A、 选举独立董事(如议案15.1,有4位候选人)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4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在4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B、选举非独立董事(如议案15.2,有7位候选人)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7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在7 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C、选举股东代表监事(如议案14,有3位候选人)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3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在3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③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④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2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至2016年6月22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3、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3)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即股份数与应选人数之积)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作废。

五、其它事项

公司地址:北京市石景山路99号2号楼三层

邮政编码:100041

电 话:010-88293727

传 真:010-68873028

联 系 人:刘世臣 许凡

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六、备查文件

1、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授权委托书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 作为授权委托人确认,本人/公司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兹委托_________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