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6月18日

查看其他日期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2016-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26 证券简称:华鲁恒升 公告编号:临2015-016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送转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每10股送3股,即每股送0.3股;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每股现金红利0.06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现金红利0.10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2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2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3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6月24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25日召开的本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26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

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6年6月2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2015年年末总股本95,886.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送红股3股,本次利润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至以后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每股现金红利0.06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现金红利0.10元。本次共计派发现金股利95,886,500.00 元(含税),送股287,659,500股,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246,524,500股。

(四)有关分配的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 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0.1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登记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公司,登记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 (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6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6元。如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登记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6元。

5、对于除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QFII 以外持有公司股份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元。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2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2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3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6月24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2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股东山东华鲁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鲁恒升集团德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本公司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本次送股的股份,将按照登记公司的有关规定,将所分派股份直接记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注:本公司股份全部为 A 股股份。

七、实施送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为0.726 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联系机构:公司证券部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天衢西路24号

邮政编码:253024

电话:0534-2465426

传真:0534-2465017

九、 备查文件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