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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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6-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617 900913 股票简称:国新能源 国新B股 编号:2016-031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人民币0.15元

●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股实际派发人民币0.1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人民币0.135元。

●B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0.023097美元

●B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居民自然人股东(除外籍自然人股东)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股实际派发0.023097美元;外籍自然人股东不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0.023097美元;非居民企业股东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0.020787美元。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2016年6月2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3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

1、A股:截至2016年6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

2、B股:截至2016年6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6年6月23日)。

(三)本次分配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1,084,663,69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总金额为162,699,553.80元(B股股利折算成美元支付)。

(四)扣税说明

1、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35元。

(2)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申报、缴纳。

2、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持有B股的股东,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按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6年5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6.4943)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23097美元(含税)。持有B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发放。

(2)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0.020787美元。

(3)居民自然人股东(除外籍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3097美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3097美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4)外籍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23097美元发放。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除权(息)日:2016年6月2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23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截止2016年6月28日(B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B股股东(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6年6月23日)。

五、实施办法

1、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田森集团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太原市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351-2981617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