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大通 编号:临2016-030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6月14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发出会议通知,于2016年6月17日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福州大通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福州大通机电有限公司对有关公司的付款义务提供担保,其中为福州大通对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提供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500万元的担保,为福州大通对广州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提供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万元的担保。上述担保期限为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之日起三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福州大通提供担保的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5年度股份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就上述利润分配事项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6.11元。
该议案关联董事韩国龙、韩孝煌、刘华、商建光、薛黎曦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大通 编号:临2016-031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6月14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6年6月17日以通讯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做出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就上述利润分配事项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价格由6.20元调整为6.11元。
公司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大通 编号:临2016-032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福州大通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6年6月1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福州大通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福州大通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大通”)对有关公司的付款义务提供担保,其中为福州大通对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提供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500万元的担保,为福州大通对广州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提供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万元的担保。上述担保期限为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之日起三年内。具体请参阅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福州大通机电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77号
法定代表人:韩国龙
注册资本:41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生产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H级)及绝缘成型件。电工器材、电线电缆和漆包线及其售后维护服务、五金、交电的批发(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
2、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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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其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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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的担保期限为自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之日起三年。实际担保方式和担保金额将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以具体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四、其他股东担保内容
2016年6月17日,朗毅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函》,朗毅有限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方式,并按照其持有福州大通的股份比例为福州大通向有关公司的付款义务相对应的部分提供反担保,该《不可撤销担保函》主要内容如下:(1)担保范围:前述冠城大通为福州大通提供担保金额的20.92%的份额;(2)保证期间:本担保函签发之日起,至前述最后一笔付款到期后两年内有效,期间如福州大通申请延长付款义务有效期并经冠城大通同意时,本担保函的有效期自动相应延长;(3)提供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董事会意见
福州大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为福州大通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该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6年5月31日,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37,395.63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30%;公司实际为控股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3,395.63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73%。无逾期对外担保。
七、上网公告附件
被担保人福州大通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大通 编号:临2016-033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由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10年12月,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同意通过《关于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一、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相关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 P0 ÷ (1+n)
2、派息
P= P0 ×(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同时,《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该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
根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根据上述调整计算公式,公司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为6.20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6.11元。
即,经本次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每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6.11元。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上述议案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要求,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上述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价格调整为6.11元。
三、监事会核实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股权激励备忘录》、《公司章程》、《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但公司尚需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告、通知激励对象。
五、备查文件
1、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意见
3、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