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音飞储存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66 证券简称:音飞储存 公告编号:2016-040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136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36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非限售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6元,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香港联交所“沪股通”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24元。

●股权登记日:6月23日

●除权(除息)日:6月2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6月24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 2016年5 月 16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年 5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6月2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总股本10,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6元(含税),分配现金股利总额13,600,000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因此,公司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3 元。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1107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24 元。

(4)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 1224 元。 (5)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36元。(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 月23 日(星期四)

2、除权除息日:2016年6 月24日(星期五)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6月24日(星期五)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 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以下 5 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江苏盛和投资有限公司、庞华有限公司、良亿有限公司、优立管理有限公司、泊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除以上 5 名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5-52726394

联系传真:025-52726394

七、报备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603066 证券简称:音飞储存 公告编号:2016-041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庞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庞华”)持有南京音飞储存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售流通股71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3%。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即2016年6月23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71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3%,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收到股东香港庞华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庞华有限公司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持股股份的具体来源:

香港庞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公司股份712.5万股,于2016年6月15日上市流通,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仍持有公司71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3%。

(三)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自公司首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即2015年6月11日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香港庞华未发生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数量、减持期间、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

1、减持的数量及比例:不超过712.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3%;

2、减持期间: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即2016年6月23日至2016年12月23日;

3、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4、减持方式: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5、关于减持的其他说明: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应对该减持股份数量进行除权处理。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1、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发起人及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

2、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一、自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二、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

(三)拟减持的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香港庞华严格遵守了上述相关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香港庞华拟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前提条件已具备,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香港庞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香港庞华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基本面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备查文件

香港庞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