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861 证券简称:北京城乡 编号:临2016—015
债券代码:122387 债券简称:15城乡01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15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0.15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代扣税后每股派发0.135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0.15元。
● 股权登记日: 2016年6月27日
● 除息日: 2016年6月2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年6月2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年 5 月14 日的 《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6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2015年末公司总股本316,804,949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47,520,742.35元。
4、扣税情况说明:
(1)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要求,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35元。如相关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需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35元。
(4)对于其他国内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5元。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7日
2、除息日:2016年6月2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流通股股东北京市郊区旅游实业开发公司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3、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电话:(010)68296751
咨询传真:(010)68216933
咨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七、备查文件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1 日
证券代码:600861 证券简称:北京城乡 编号:临2016—016
债券代码:122387 债券简称:15城乡01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29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6月30日
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发行了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本公司将于2016年6月30日开始支付本次债券自2015年6月30日(以下简称“起息日”)至2016年6月29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及《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债券名称: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5城乡01”,代码为“122387”。
3、发行规模: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3亿元。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面值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次债券的期限为5年,第3 年末附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合格投资者的询价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本次债券设置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本次债券将被视为第3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公司债券。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在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放弃行使赎回权的公告,将同时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1至100 个基点,其中一个基点为0.01%。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8、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15年6月30日。
10、付息、兑付方式: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1、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无担保。
1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付息方案
按照《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5城乡01”的票面利率为4.68%,每手“15城乡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6.8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29日
2、付息日:2016年6月30日
四、兑息对象
本次兑息的对象:截至2016年6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城乡01”持有人。
五、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次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次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次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每手“15城乡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7.44元(税后)。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次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5城乡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80元(税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次债券的QFII最晚于2016年7月13日前(含当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5城乡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送交给本公司。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 号;联系电话:010-68296595。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公司名称: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禄征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 号
联系电话:010-68296595
传 真:010-68216933
联系人:陈红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联系电话:010-57631234
传 真:010-88091826
联系人:孔辉焕、张海安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5城乡01”兑付兑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15年6月2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
特此公告。
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21日
附表:“15城乡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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