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A股末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股票简称:兖州煤业 股票代码:600188 编号:临2016-050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A股末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人民币0.010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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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9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3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30日
●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6年6月3日获得公司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批准。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现将此次利润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确定的税后利润(以较低者为准),并提取相关法定公积金后分派股息。2015年度公司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实现的净利润人民币1.645亿元,少于按中国会计准则计算实现的净利润人民币8.595亿元,公司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实现的净利润为基础确定末期股利。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金余额为人民币59.001亿元,已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为回报股东长期以来对公司的支持,公司2015年度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并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4912亿元(含税)。扣除公司回购H股638.40万股,公司共有普通股49.12亿股,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10元(含税)。
(三)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红派息,公司将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税[2012]85号通知》”)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财税[2015]101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0元;
(2)持股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并按照财税[2012]85号通知及财税[2015]101号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09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A股股东一致。
4.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QFII和沪股通投资者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由纳税人按税法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0元。
二、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时间
(一)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9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30日
(三)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30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15年6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公司控股股东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外,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H股股东的现金股息派发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可参阅公司日期为2016年6月3日的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该公告刊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及公司网站。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山东省邹城市凫山南路298号
邮政编码:273500
联系电话:(0537)5382319
联系传真:(0537)5383311
六、备查文件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