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51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6月2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六区18号楼本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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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铁林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薛斌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为中储南京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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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向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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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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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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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上表为剔除公司董监高的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第1项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第2、3项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韩铁林、周晓红、董旭回避表决,合计所持有的962,459,841股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贾伟东、艾芃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股东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的信息披露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4日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下称“本律师”)接受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七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及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本律师还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事实进行的陈述和说明。本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律师提供的上述文件及作出的有关陈述和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且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均已向本律师披露,不存在任何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并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一并向公众披露。本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召开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于2016年6月22日再次公告告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6月23日在公司召开,距首次公告日期不少于15日。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与会股东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11人,均持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证明文件;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持有或代表的公司股份数额为963,424,7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796%。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与会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下列两项议案:
1.关于为中储南京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公司与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议案2《关于向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经表决未获通过。
鉴于上述第2项和第3项议案涉及公司与控股股东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股东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和韩铁林先生、周晓红女士、董旭先生声明并回避了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股东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的信息披露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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