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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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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6-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79 证券简称:千金药业 公告编号:2015-011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

● 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5元;非限售自然人

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所持股票时根据持股期

限计算应缴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及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

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5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30日(星期四)

● 除息日:2016年7月1日(星期五)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日(星期五)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召开公司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6 月30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股利分配拟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348,755,931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5元(含税),向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52,313,389.65元(含税)。

(四)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税负为: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12 元;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135 元;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3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5元。

5、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

三、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30日(星期四)

(二)除息日:2016年7月1日(星期五)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日(星期五)

四、发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30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实施方法

(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烟草公司株洲市公司、朱飞锦三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除上述股东外,本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公司直接发放,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投资证券部

联系电话:0731-22496088

传 真:0731-22496088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