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000593 证券简称:大通燃气 公告编号:2016—041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6月28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6月28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7日下午15:00 至 2016年6月28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10楼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刘强先生。
董事长李占通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受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刘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2人,代表股份197,531,5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079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156,838,9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7327%。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40,692,5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3466%。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1人,代表股份50,706,3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138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本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唐琪、胡轩然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成都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商业零售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97,531,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706,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97,531,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706,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特别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旌能天然气和罗江天然气各12%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46,825,228股、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10,000,000股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40,706,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706,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97,531,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706,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琪、胡轩然
3、结论性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