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97 证券简称:红旗连锁 公告编号:2016-059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7月6日(星期三)下午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7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6日(星期三)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5日(星期二)下午15:00至2016年7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曹世如女士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61,633,7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49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61,37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302%。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参会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2,8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包含5%,下同)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3,7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刘浒、赵志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依次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1,37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12%;反对256,5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3.1298%;反对256,5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6.87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同意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决议有效期在期限届满后再延长12个月。
2.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1,37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12%;反对256,5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3.1298%;反对256,5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6.87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同意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有效期限在期限届满后再延长12个月。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