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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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6年付息公告

2016-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37 证券简称:海通证券 编号:临2016-027

债券代码:122311 债券简称:13海通04

债券代码:122312

债券代码:122313 债券简称:13海通05

债券简称:13海通0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发行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7月14日支付自2015年7月14日至2016年7月13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13海通04(122311)、13海通05(122312)以及13海通06(122313)。

(四)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分为3年期固定利率、5年期固定利率和10年期固定利率三个品种,其中3年期品种13海通04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56.5亿元,票面利率为5.25%;5年期品种13海通05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45.5亿元,票面利率为5.45%;10年期品种13海通06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8.0亿元,票面利率为5.85%。

(五)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六)付息日:本期债券3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7月14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7月14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本期债券10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24年每年的7月14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七)兑付日:本期债券3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17年7月14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19年7月14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本期债券10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24年7月14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八)上市时间和地点:2014年8月13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十)信用评级: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3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25%,每手“13海通04”(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2.50元(含税);本期债券的5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45%,每手“13海通05”(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50元(含税);10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85%,每手“13海通06”(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5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6年7月13日

(二)付息日:2016年7月14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7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3海通04”、“13海通05”和“13海通06”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海通04”、“13海通05”以及“13海通06”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少华、蒋泽云、李娅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7层

联系电话:021-2321 2111

传真:021-6341 0184

邮政编码:200001

(二)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小龙、王超男、梁宗保、宋颐岚、王宏峰、常唯、盛梓飞、王毓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23层

联系电话:010-6083 8888

传真:010-6083 3504

邮政编码:10002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 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6日

附件一:

“13海通04”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附件二:

“13海通05”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附件三:

“13海通06”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证券代码:600837 证券简称:海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6-02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人民币0.45元,每10股人民币4.50元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45 元,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405元(若适用);沪股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405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4日

● 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5日

●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26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公司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具体方案:

本次现金分红以公司总股本11,501,7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175,765,000.00元;其中A股股本为8,092,131,180股,本次共计派发A股现金红利人民币3,641,459,031.00元。

3、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股东,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等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0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如能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他A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见《企业所得税法》),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5元。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0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三、 A股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4日

2、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5日

四、A股利润分配对象

截至2016年7月1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A股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A股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2、已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于2016年7月15日(现金红利发放日)通过其指定的证券公司划入其资金账户,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H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有关情况详见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传真:021-63410627

联系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2层

邮政编码:200001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