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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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15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2016-07-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编号:2016-039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15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鉴于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6年7月11日实施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6.67元/股调整为6.62元/股。若上述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则发行价格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由不超过224,887,556股调整为不超过226,586,102股,其中长港燃气认购数量不超过119,116,314股,吉能集团认购数量不超过107,469,788股。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七届五次董事会及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等相关议案,长春燃气拟向长春长港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港燃气)、吉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能集团)两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24,887,556股股票,发行价格为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16年4月11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6.6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00万元。若上述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则发行价格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

根据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以及公司与各发行对象签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二、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29,619,80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21)于2016年5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根据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发布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6-036),除权(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均为2016年7月11日。

三、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调整的具体内容

鉴于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6年7月11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现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如下:

(一)发行价格调整

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2015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由6.67元/股调整为6.62元/股,具体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发行价=(调整前的发行价-每股现金红利)/(1+总股本变动比例)=(6.67元/股-0.05元/股)/(1+0%)=6.62元/股。

若上述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则发行价格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

(二)发行数量调整

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2015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由不超过224,887,556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226,586,102股(含本数)。

根据认购合同签署日的公司股本总额,发行对象的认购股份数量变化如下表:

(三)除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调整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13日

证券代码:600333 证券简称:长春燃气 编号:2016-040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20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1230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收到上述反馈意见后,已会同相关中介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反馈意见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于2016年7月4日对反馈意见的回复内容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回复”),并及时将反馈意见回复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部分回复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公司将按照要求将上述反馈意见回复修订材料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