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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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6-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40 证券简称:爱迪尔 编号:2016-051号

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93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1%。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7月18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情况及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8号文《关于核准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0,000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30号)的批准,公司股票于2015年1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股。

2015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具体为: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总股本1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元(含税)。本次分配现金股利总额为1,500万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6年3月29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决定以1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000,000元,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公司已于2016年4月11日实施完成权益分派方案。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300,000,00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73,184,1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73%。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限售股股份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

担任公司高管的股东李城峰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2015年7月1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积极响应维护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倡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5-060号),基于对公司战略及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拟在复牌(2015年7月29日)后六个月内择机增持公司股票;2016年1月5日,公司高管李城峰完成了增持,并承诺在增持期间(2016年1月5日)及增持完成(2016年1月5日)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高管李城峰原定2016年1月25日解除上市前持有的限售股,鉴于李城峰于2016年1月5日完成增持,增持后6个月不得卖出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因此限售股解禁将于增持完成后6个月后申请解禁。

(二)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公司高管李城峰适用《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对5%以上股东、监事减持股份的规定主要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公司高管李城峰在本次限售股解禁后,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四)关于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违规担保情况

上述限售股持有人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情况,并且不存在本公司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的事项。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总数、各股东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及股份上市流通时间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7月18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93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1%。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1名自然人股东。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需要说明的情况:

股东李城峰为公司现任高管。根据承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李城峰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爱迪尔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的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爱迪尔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