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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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6-07-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178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与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重工”)及南通润德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船务”)就明德152船舶(即MD152)的所有权问题存在争议。

(一)该争议事项在通州区法院审理的基本情况

明德重工及润德船务就与公司的所有权确认纠纷,于2015年8月14日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MD152所有权属于明德重工。

2015年12月7日,公司收到通州区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通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MD152的所有权归明德重工、润德船务所有。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于2015年12月21日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该争议事项在武汉海事法院审理的基本情况

2015年11月,就该MD152船所有权纠纷,公司作为原告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明德重工和润德船务为被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确认MD152的船舶所有权归公司所有;

2、请求依法判令明德重工和润德船务立即交付返还上述船舶;

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明德重工和润德船务承担。

2016年3月18日,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武汉海事法院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不得对争议的事实重复诉讼,而通州区法院已先受理了相关案件并对实体问题作出了判决,故作出裁定:驳回舜天船舶的起诉。

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于2016年3月23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武汉海事法院(2015)武海法商字第0172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受理公司与明德重工及润德船务船舶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69)。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通州区法院案件的进展情况

2016年7月6日,公司收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457175元由公司负担。

由于公司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12 日与江苏舜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将公司合法拥有的除货币资金外的全部资产(包括应收债权、长期股权投资、土地使用权、房屋、船舶、设备、库存产品及原材料等)转让给资产经营公司,因此本案件涉及的应收债权已转让给资产经营公司。目前,资产经营公司已对该案件提起再审申请。

(二)武汉海事法院案件的进展情况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管理人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6-179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管理人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南京华泓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泓船务”)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第三人湖北华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重工”)的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华泓船务支付购船款3,425 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2016年3月15日,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司向华泓船务支付购船款3,425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6年3月28日,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武汉海事法院作出的(2015)武海法商字第01668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为:驳回华泓船务的起诉,并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华泓船务承担。

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73)。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050元,由公司承担。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管理人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