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11深高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6-07-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48 股票简称:深高速 公告编号:临2016-044

债券代码:122085 债券简称:11深高速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11深高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1年7月27日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11深高速”、“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7月27日开始支付2015年7月27日到2016年7月26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年7月22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7月25日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年7月27日

● 债券摘牌日:2016年7月27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1年7月27日发行的“11深高速”将于2016年7月27日到期,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公司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偿还所有到期的债券,本期债券的具体情况如下:

债券名称: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11深高速

债券代码:122085

发行总额:人民币15亿元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债券回售:本期债券回售申报期内,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3手,回售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回售已于2014年7月28日实施完毕,回售后债券总额为人民币1,499,997,000元。

债券起息日:2011年7月27日

债券付息日: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7月27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债券兑付日:2016年7月27日

债券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2011年8月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有关“11深高速”及其回售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2011年7月25日的《2011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日期为2011年8月9日的《2011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及日期为2014年7月25日的《关于“11深高速”公司债券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上述资料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或《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登载。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2011年公司债券发行公告》、《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及《2011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本次兑付每手“11深高速”(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总额为人民币1,589,996,820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年7月22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7月25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年7月27日

债券摘牌日:2016年7月27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6年7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深高速”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11深高速”的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兑付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11深高速”本金及本期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等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的“11深高速”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该税款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代扣后划转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深圳税务部门缴纳。

七、 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名称: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裙楼2-4层(邮编:518026)

联系人:吴卫卫

电话:0755 - 8285 3339

传真:0755 - 8285 3411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邮编:100026)

联系人:朱峭峭

电话:(010) 6083 7544

传真:(010) 6083 6029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邮编:200120)

联系人:王诗野

电话:021 – 38874800-8268

传真:021 – 68875802-8268

特此公告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