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上半年销售量完成情况公告
证券代码:600863 股票简称:内蒙华电 编号:临2016-014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上半年销售量完成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四号——电力》要求,现将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华电”)2016年上半年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
一、电力
公司直属及控股企业2016年上半年电量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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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6年上半年平均售电单价实现238.09元/千千瓦时(不含税),同比降低11.68%。
二、煤炭
2016年上半年,公司煤炭产量254.65万吨,同比增长31.20%;煤炭销量256.52万吨,同比增长32.51%;煤炭平均销售单价94.93元/吨(不含税),同比降低26.28%;煤炭销售收入24,351.25万元,同比降低2.31%。
三、说明
(一)电量下滑的主要原因:经济增速放缓,区域用电量需求不足。
(二)电价下降主要原因:一是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精神,自2016年1月起对燃煤电厂电价进行调整。二是内蒙古蒙西电网区域内交易电量比例增加、交易价差加大。
本公告之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审慎使用该等数据,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863 股票简称:内蒙华电 编号:临2016-015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6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代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54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21日
●除息日:2016年7月2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22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6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6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6年7月2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5,807,745,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348,464,700.00元。
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6元;对个人持股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6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照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通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
4、对于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符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股东,公司按照前述第一条规定执行;其他自行缴纳所得税的股东,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6元。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21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2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22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7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471-6222388
传真电话:0471-6228410
七、备查文件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