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7-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6-41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212元(税前);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2.12元(税前)。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12元,扣税后:A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派发现金股息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212元;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及通过沪股通投资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908元; 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自行缴纳其现金股息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212元(税前)。

● A股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22日(周五)

● 除息日:2016年7月25日(周一)

● 现金股息发放日:2016年7月25日(周一)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26日召开的本行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和本行网站。

二、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本行A股和H股总股本48,934,796,573股(其中A股股本为34,052,633,596股)为基数计算,向全体股东派发2015年度股息,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212元(税前),共计派发现金股息总额约为人民币103.74亿元,其中派发A股现金股息金额约为人民币72.19亿元。

有关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事宜,请参见本行于2016年5月26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和本行网站发布的《2016年5月26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及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表决结果》。

扣税情况:

1、 对于持有本行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212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行暂不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212元,待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行,本行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 对于持有本行A股股份的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由本行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908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相关QFII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存在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现金股息所得税。

3、 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行上市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本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908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本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股息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行A股股东一致。

4、 对于持有本行A股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212元(税前)。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时间

A股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22日(周五)

除息日:2016年7月25日(周一)

现金股息发放日:2016年7月25日(周一)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至2016年7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A股股东。

五、利润分配具体实施办法

本行控股股东中国中信有限公司、A股有限售股股东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现金股息由本行直接发放。对其余A股股东,本行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于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22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现金股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股息发放日(2016年7月25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息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联系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

电话:(8610)85230010

传真:(8610)8523007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邮政编码:100010

七、备查文件

本行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