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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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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持股企业须有严格退出机制

2016-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谭浩俊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了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路线图,确立了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展读《意见》,一个鲜明的特征是,无论“三个清单”还是“不再审批”模式,都在进一步规范和简化社会投资流程。而最富探索性的内容,当数创新融资机制,畅通投资项目融资渠道,开展金融机构以适当方式依法持有企业股权的试点了。这是我国融资方式、融资服务的一次重大创新。

多年来,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权一直被视为禁区,在企业已无力偿还到期贷款的情况下,要么破产清算,要么通过其他方式处理。如上世纪九十年代几大国有银行将不良贷款打包转让给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其实不仅对企业不利,对银行也不利。事实上,金融机构在现有环境下持有企业股权,并没有太大的问题。或者说,以目前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试行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权的条件已经具备。特别是在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已诞生了一大批具有较好成长空间的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这些企业既有自己的核心技术,有成长空间,又大多是轻资产企业,难以在资产上满足金融机构的融资要求。由于金融机构不能以持股方式给企业以支持,这些企业受制于融资渠道太窄,慢慢地也就失去了市场、失去了发展机会,这是非常遗憾的。

试想,如果企业能以股权融资的方式,获得银行的资金支持,银行持有企业的股权,那么,不仅企业融资门槛会大大降低,融资难度大大减小,融资的成本也会因此而大幅降低,从而有利于企业迅速做大,迅速将核心技术转化成生产力。当然,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权的试点,需要紧紧把握住一条,应局限于中小微企业,尤其具有较好成长空间的小微企业,而不能扩至大中型企业,并且要有严格的退出机制,以确保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定。

更为重要的是,从当下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的具体做法来看,虽然对企业也有各种各样的要求,比如资信调查、企业经营情况调查、市场情况调查,甚至企业经营者的信用度调查,但是,真正能够认真按照这些要求去做的,却也不多。更多情况下,都只是出一份比较粗糙的调查报告而已。如此,信贷资金的安全度往往也就不高,风险也就放大了。而且,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支持,仅仅局限于资金服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服务。

如果金融机构通过持股的方式成为企业的“股东”,那么,金融机构对持股企业的关注与关心自然就要远高于服务对象、远高于客户了,金融机构就会全力以赴去支持和帮助持股企业,给企业提供各种信息资源,随时提示各种风险,传递市场信息,从而让企业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参与市场竞争。企业,也就不是孤身在市场搏击,而是与金融机构一起在搏击。显然,有了这样的格局,实现“双赢”的概率就会大得多。

从总体上讲,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权是可行的,也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要求。特别在创业创新热潮正在掀起,小微企业数量越来越多的情况下,那些有技术、没资金的科技型企业,尤其需要金融机构以这样的方式去支持。只要支持到位,保不定今后会催生出新一代华为、阿里巴巴、腾讯,新一代任正非、马云、马化腾。而通过这样的方式,资金向实体经济转移也就能落到实处了。同时,银行在这样的支持过程中,自身盈利能力也会大幅提升。

无疑,由于金融机构和企业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建立了股权关系,就成为“一家人”了,从市场公平的角度来考虑,自然也不适宜太多,不适宜太普遍。若过于普遍,金融的风险就会加大,不公平因素也就会增多。因此,在如何处理金融机构与企业的股权关系上,还应当有严格的股权退出机制,让金融机构更多扮演财务投资者角色、投资机构角色、投行角色。一旦企业步入正常发展轨道,且已经有了较强市场竞争和抗风险能力,金融机构就得以一定溢价向企业或其他机构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一般情况下,理当溢价转让给企业,让企业再找战略投资者,而不该由金融机构直接转让持有的股权,避免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作者系资深财经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