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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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派思股份 公告编号:2016-076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7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41层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谢冰先生因公出差,不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到场董事过半数选举通过,由董事吕文哲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五位董事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并向公司请假;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第1项议案是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熊建刚、冯凯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