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30 证券简称:华西能源 公告编号:2016-076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7月21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7月21日。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20日15:00至2016年7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召开地点:现场会议地点为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66号华西能源科研大楼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由半数以上董事推荐董事、总裁杨军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2人,代表股份190,465,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084%。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180,086,5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02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0,379,1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64%。
(3)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监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7人,代表股份14,365,6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6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会议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055,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2596%;反对1,394,9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24%;弃权1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955,5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840%;反对1,394,9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02%;弃权1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8%。
(二)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停牌筹划重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034,0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2484%;反对1,410,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04%;弃权2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934,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343%;反对1,410,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0%;弃权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7%。
(三)审议通过《关于增资广东博海昕能环保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17,6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1.6030%;反对1,394,9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18%;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934,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343%;反对1,394,9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02%;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5%。
关联股东黎仁超先生、毛继红先生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三分之二通过。上述议案3为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慧颖、井泉两位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会议见证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