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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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6-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2016-043

债券代码:122256 债券简称:13保税债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判决书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担保涉及借款金额:给付欠款15,248,982元、利息3,711,500元及至实际归还日的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2015年底,公司已对涉案金额计提了预计负债,本次诉讼([2014]苏中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对公司2016年度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案目前处于二审上诉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10月30日,公司控股孙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状及相应的民事裁定书,原告于荣祥诉被告邬品华要求其给付欠款15,248,982元、利息3,711,500元及至实际归还日的利息,并诉请扬州公司承担本案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11月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公告临2014-048《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二、 本案的进展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苏中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邬品华、卢进娣共同归还原告于荣祥14724621.18元,利息1658924.27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166962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内短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2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557659.18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从2014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1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1.8%标准,从2014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2、被告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于荣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563元,由原告于荣祥负担4662元,由被告邬品华、卢进娣、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090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邬品华、卢进娣、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司法鉴定费50840元,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至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上诉情况

扬州公司正在积极履行上诉程序,将在规定期限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2015年底,公司已对涉案金额计提了预计负债,本次诉讼([2014]苏中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对公司2016年度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案目前处于二审上诉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