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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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6-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38号)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的指导意见,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基金(不包括ETF基金)对所持有的下列股票自2016年7月27日起按照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上述股票的交易体现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为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本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也可采用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7月2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的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0.01元,如果其他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0.01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人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直销柜台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或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并在相关限制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以及基金总规模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元。本基金的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0.0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0.0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0.0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赎回金额等于登记机构确认的赎回份额乘以1.00元。投资人提交全额赎回申请时,所有未支付累计净收益将随赎回款项一并结清。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开通A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 申请方式

凡申请办理本业务的投资人须首先开立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业务凭证到销售机构下属各销售网点柜台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本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5.2 申购日期

投资人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申购日期,若遇非工作日则实际申购申请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出现顺延导致跨月申购的情形则遵循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进行处理),申购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5.3 扣款金额

投资人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每月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0.01元(含0.01元),扣款金额最小单位可保留到分。若销售机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规定的每月固定扣款金额的最低限额高于0.01元,则投资人在相应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以该销售机构规定的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最低限额为准。

基于本基金对基金账户内最低保留余额规定为0.01份,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亦受本规则限制。当每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申请确认后基金账户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低于最低保留余额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因此,提请投资人特别留意在每月通过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本基金时若当日账户有份额减少类业务被确认,保证账户内留有超过最低保留余额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单笔申购的金额限制进行调整,并进行公告。

5.4 扣款方式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提交申购申请。具体扣款方式遵循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提交申购申请,若出现顺延导致跨月申购的情形则遵循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投资人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

投资人扣款账户余额不足会导致当月申购不成功,请投资人于每月申购日前在账户内按约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5.5 申购费率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相同。

5.6 交易确认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 T+2工作日,投资人可于T+2工作日(含该日)起查询申购确认情况,并可以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5.7 变更和终止

投资人变更每期扣款金额、申购日、扣款账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事宜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终止本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事宜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5.8 业务咨询

投资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或各销售机构的电话、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至销售机构下属各销售网点进行咨询。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仅包括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6.1.2.1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场外非直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场外销售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有关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6.1.2.2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场外非直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

6.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暂不开通场内销售业务。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6年7月29日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8.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2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具体时间、流程以销售机构及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准,如有新增销售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将届时另行公告。

8.3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查询。

8.4为确保投资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收到对账单,请投资人注意核对开户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如需补充或更改,请及时到原开户网点更正相关资料或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

8.5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6年7月18日《中国证券报》、2016年7月19日《上海证券报》和2016年7月20日《证券时报》上的《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销售机构查阅《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有关货币市场基金的特定风险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十六、风险揭示”。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活期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7月2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基金募集情况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本基金基金经理未认购本基金。

3、本表列示的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的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的数据,对下属分级基金,此项计算的分母为各自级别的份额,对合计数,本项计算的分母采用下属分级基金份额的合计数,即基金整体的份额总额。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始办理。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时间由本基金管理人于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关注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