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44 证券简称:美年健康 公告编号:2016-098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美年健康”、“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局《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立案调查通知》》(以下简称“立案调查通知”)(公告编号为2016-094)。
针对上述通知,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 34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现就《问询函》关注的事项回复并公告如下:
问题1:你公司在收购慈铭体检股权时,未向商务部反垄断局申报经营者集中的主要原因。
我公司回复:
在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局发出的立案调查通知中,系分别对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美年大健康”)、上海天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亿资管”)、上海维途投资中心(“维途投资”)立案调查;其中直接涉及美年大健康的调查事项包括:2014年11月,美年大健康与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慈铭体检”)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收购慈铭体检100%的股份;2015年3月,美年大健康收购慈铭体检27.78%的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就前述交易,我公司认为美年大健康与慈铭体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收购慈铭体检27.78%股份的行为,不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1,因此未向商务部反垄断局进行申报,具体而言:
一、美年大健康与慈铭体检股东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仅对慈铭体检27.78%股份的转让作出约定,剩余72.22%股份的转让不具有确定性。
2014年11月20日,美年大健康与慈铭体检全体股东签署《关于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慈铭体检股东向美年大健康或美年大健康指定的第三方转让慈铭体检总股本的27.78%股份(“目标股份一”),就慈铭体检剩余72.22%股份(“目标股份二”)的转让仅进行了预约安排,并约定:对目标股份二转让的具体事宜需在目标股份一转让完成后,慈铭体检股东与美年大健康另行协商确定。协商内容包括转让的股权比例、对价支付方式、支付进度等交易实质条款,基于这一约定,目标股份二的转让不具有确定性。
基于前述,慈铭体检股东有权根据其自由意志独立与美年大健康协商目标股份二的转让事宜,并在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不转让其持有的目标股份二。特别是《股份转让协议》中并未对慈铭体检股东拒绝转让其目标股份二约定违约责任,使得该目标股份二的转让不具有确定性。
二、美年大健康收购目标股份一(27.78%股份)未获得对慈铭体检的控制权或对慈铭体检施加决定性影响,不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因此不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
根据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2,美年大健康收购慈铭体检27.78%股份没有取得对慈铭体检的控制,不构成经营者集中:
1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2《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经营者集中所指的控制权,包括单独控制权和共同控制权。
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控制权和决定性影响以下统称为"控制权"),取决于大量法律和事实因素。集中协议和其他经营者的章程是重要判断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虽然从集中协议和章程中无法判断取得控制权,但由于其他股权分散等原因,实际上赋予了该经营者事实上的控制权,也属于经营者集中所指的控制权取得。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通常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因素:(一)交易的目的和未来的计划;(二)交易前后其他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三)其他经营者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及其表决机制,以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四)其他经营者董事会或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表决机制;(五)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六)其他经营者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权、一致行动人等;(七)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关系、合作协议等。控制权取得,可由经营者直接取得,也可通过其已控制的经营者间接取得";
1、美年大健康取得的股份比例仅为27.78%,未实现股权控制
美年大健康取得的股份比例仅为27.78%,不是慈铭体检的第一大股东,且根据《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慈铭体检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每一股份并不附有任何特殊权利,如优先股、否决权、多数表决权或者其他任何足以决定或者影响慈铭体检决策的权利。因此,美年大健康并未实现对慈铭体检的股权控制。
2、美年大健康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对慈铭体检的实际控制权
(1)本次股转前后慈铭体检股权结构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股转以前,慈铭体检的第一大股东鹰潭健之康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健之康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鹰潭健之康业”)和第二大股东北京鼎晖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鼎晖”)持股比例分别为36.02%和25.36%,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均不超过10%。股转以后,美年大健康成为慈铭体检的第二大股东,鹰潭健之康业、美年大健康和北京鼎晖作为慈铭体检的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29.00%,27.78%和17.83%,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不超过5%。交易后,慈铭体检前三大股东中除美年大健康外的另两名股东仍然是鹰潭健之康业和北京鼎晖,而由于美年大健康的加入,前三大股东之间力量更为平衡分散,美年大健康并未取得慈铭体检的控制权。
(2)美年大健康本次股转没有影响或者改变慈铭体检的董事会或监事会组成及其表决机制。慈铭体检董事会构成在股转前后没有任何变化,均为胡波、韩小红、王霖、李宏伟和韩圣群。慈铭体检监事会构成在收购后发生变化,但与美年大健康收购慈铭体检股份无关,变更的监事也并非美年大健康提名。
(3)美年大健康本次股转没有影响慈铭体检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交易后美年大健康没有委派董事进入董事会,而慈铭体检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由董事会决定,美年大健康本次股转不会对慈铭体检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产生影响。
(4)美年大健康外的慈铭体检其他股东之间存在一定关联关系。这种关系为其他股东之间采取一致行动治理公司奠定了基础,并制约美年大健康基于已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1)鹰潭健之康业实际由慈铭体检创始股东韩小红、胡波夫妇控制,股东北京东胜康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东胜康业”) 的实际控制人为韩小红的兄弟。鹰潭健之康业、东胜康业和股东韩小红之间具有一致行动的基础,所持慈铭体检股份累积达32.74%;
2)北京鼎晖与天津鼎晖股权投资一期基金(有限合作)、天津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天津鼎晖元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均为鼎晖管理的基金,而该四个股东所持慈铭体检股份累积达到22.18%。
因此,作为慈铭体检第一大股东和第三大股东的鹰潭健之康业和北京鼎晖都基于它们与美年大健康之外的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增强了各自在公司治理中的力量,对美年大健康形成有力制约。
(5)美年大健康的股份收购计划不会制约其余股东的自主决策。尽管美年大健康计划收购其余慈铭体检股东的股份,但是该计划的实施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且如果不能在2015年12月19日前完成目标股份二中的货币方式转让,慈铭体检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有权回购美年大健康所持有的慈铭体检目标股份一。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美年大健康与慈铭体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收购慈铭体检27.78%股份的行为,不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因此未向商务部反垄断局进行申报。
问题2:上述事项对你公司收购慈铭体检72.22%股权可能产生的影响,请财务顾问核查及发表意见,并补充提示相关风险。
我公司回复:
我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发布《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拟向天亿资管及除美年大健康外的其余股东收购慈铭体检合计72.22%的股权3,同时公示该转让需通过中国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就收购慈铭体检72.22%股权一事,我公司已经向商务部反垄断局进行了申报,商务部反垄断局已受理,我公司正在依法积极推动申报进展。我公司收购慈铭体检72.22%股权这一交易本身并非商务部反垄断局本次下发的《立案调查通知》的调查范围,目前正在依法进行申报中。
32016年6月1日,我公司发布《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由于天亿资管将其所持慈铭体检36.11%股权转让给维途投资,我公司收购慈铭体检72.22%股权的交易对方中增加维途投资。
对于商务部反垄断局《立案调查通知》可能产生的影响,我公司认为:
根据商务部《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其调查程序如下:
(1) 被调查的经营者收到立案通知后,应在30内向商务部提交相关资料;4
(2) 商务部收到提交的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被调查的交易是否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完成初步调查。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应进行进一步调查;不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将作出不实施进一步调查的决定。5
(3) 如果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调查,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在30日内向商务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商务部收到资料之日起180日内,完成进一步调查,对被调查的交易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评估。6
(4) 如商务部最终认定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的,商务部可以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被调查的经营者采取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状态,包括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等。7
4《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在立案通知送达之日起30内,向商务部提交与被调查交易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是否已实施且未申报等有关的文件、资料。"
5《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务部应当自收到被调查的经营者依据本办法第六条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被调查的交易是否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完成初步调查。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应进行进一步调查,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经营者应暂停实施集中。不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应当作出不实施进一步调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6《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调查的,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商务部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的规定向商务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商务部应当自收到被调查的经营者提交的符合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80日内,完成进一步调查。在进一步调查阶段,商务部应按照《反垄断法》及《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对被调查的交易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评估。"
7《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经调查认定被调查的经营者未依法申报而实施集中的,商务部可以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被调查的经营者采取以下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一)停止实施集中;(二)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三)限期转让营业;(四)其他必要措施。商务部依据前款进行处理时,应当考虑未依法申报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的时间,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做出的竞争效果评估结果等因素"。
美年大健康、天亿资管、维途投资于2016年7月26日收到商务部反垄断局的《立案调查通知》,目前正在根据商务部反垄断局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根据上述《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程序,商务部收到美年大健康、天亿资管、维途投资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将对被调查的交易是否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调查,认为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应进行进一步调查;不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将作出不实施进一步调查的决定。
根据前述《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程序规定,商务部反垄断局的审查时限较长,如不能及时向商务部反垄断局提交文件资料,或商务部反垄断局在初步调查后决定进行进一步调查,商务部反垄断局的审查周期将会增加。如相关集中最终被商务部反垄断局认定为属于未依法申报而实施集中的情形,则参与集中的相关方可能存在遭受行政处罚的风险。
我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对方包括天亿资管、维途投资,交易标的为慈铭体检的72.22%股权,本次交易需在商务部反垄断局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商务部反垄断局对本次交易作出不予禁止的决定后方可实施,因此,上述商务部反垄断局的《立案调查通知》事项可能会影响本次交易的时间进程及实施。
我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问题3:上述事项对你公司经营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
我公司回复:
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到我公司经营情况。该事项是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等相关法规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的调查,我公司将督促相关方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同时上市公司就收购慈铭体检股权已经进行了正常申报,商务部反垄断局已受理,我公司正在依法积极推动申报进展。
特此公告。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六年八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