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编号:2016-116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3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8月2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8月1日至8月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8月2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8月1日下午15:00至2016年8月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七层VIP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马哲刚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人共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19,357,843股,占公司股总数的52.318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83,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12%。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11人,代表股份1,319,641,343股,占总股本的52.3298%。
其中,中小股东人数为9人,代表股份502,400股,占总股本的0.0199%。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19,641,343票。同意票为1,319,641,34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502,4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为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19,641,343票。同意票为1,319,635,34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6,0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496,4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57%;反对股数为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为6,0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43%。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19,641,343票。同意票为1,319,635,34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6,0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496,4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57%;反对股数为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为6,0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43%。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19,641,343票。同意票为1,319,635,34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6,0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5、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19,641,343票。同意票为1,319,635,34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6,0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6、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超短期融资券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19,641,343票。同意票为1,319,635,34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6,0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金奂佶律师、薛天天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编号:2016-117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7月27日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8月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一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0人,董事陈幸福先生因工作安排缺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巧女女士主持,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近日已完成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工作,根据《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方法,拟对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由18.14元调整为7.23元,尚未行权的数量由490.38万股调整为1225.95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由24.10元调整为9.62元,尚未行权的数量由100万股调整为250万股。
《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公告》全文刊登于2016年8月3日的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表决结果:表决票10票,赞成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近日已完成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工作,根据《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方法,拟对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由22.28元调整为8.89元,尚未行权的数量由472.69万股调整为1181.725万股;预留授予部分尚未行权的数量由42.98万股调整为107.45万股。
《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的公告》全文刊登于2016年8月3日的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表决结果:表决票10票,赞成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6-118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
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因2015年度权益分派需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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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4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12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公司召开了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00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003,885,269股的1.00%。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900万份,预留授予100万份。行权价格为18.20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60个月。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分四期匀速行权。预留的100万份股票期权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且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按34%、33%、33%行权比例分三期匀速行权。
3、2014年12月12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确定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239名激励对象中有1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39人调整为225人,取消对应的拟授予的378,300份期权。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期权数量由9,000,000份调整为8,621,700份。
根据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14年12月18日。
4、2015年8月7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方法,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为18.14元。
5、2015年12月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授予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延期授予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待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窗口期条件满足后及时完成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
6、2016年1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2016年1月25日为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000,000份,行权价格为24.10元。
7、2016年4月1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60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方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25人调整为165人,对应的2,083,300份期权予以注销。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期权未行权的期权数量由8,621,700份调整为6,538,400份。
8. 2016年4月1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决定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已授予165名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共计1,634,600份股票期权。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东方园林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东方园林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 = Q0 ×P1×(1+n)/(P1+P2 ×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东方园林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 ÷(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 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缩股
P=P0÷ 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 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配股
P= P0×(P1+P2× n )/【P1×(1+n )】
其中: 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016年5月20日,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5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008,711,94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元(含税),共派发现金总额60,522,716.82元。同时以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008,711,94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5股,共计转增1,513,067,92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2,521,779,867股。
根据公司2016年7月8日刊登的《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6-099,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7月15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7月18日。目前,公司已经完成相关权益分派实施工作。
鉴于上述权益分派情况,根据《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
a.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1+n) =490.38万股×(1+1.5)=1225.95万股
b.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调整前的行权价格-每股的派息额)÷(1+n)=(18.14-0.06)元÷(1+1.5)=7.23元
2、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及价格的调整
a.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1+n) =100万股×(1+1.5)=250万股
b.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调整前的行权价格-每股的派息额)÷(1+n)=(24.10-0.06)元÷(1+1.5)=9.62元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对《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律师的结论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调整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6-119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期权数量及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因2015年度权益分派需进行相应调整:
■
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6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
2、2016年8月2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5,156,700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008,711,947股的0.51%。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4,726,900份,预留授予429,800份。首次授予行权价格为22.28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60个月。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分四期匀速行权。预留的429,800份股票期权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且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可行权日内按34%、33%、33%行权比例分三期匀速行权。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东方园林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东方园林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 = Q0 ×P1×(1+n)/(P1+P2 ×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东方园林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 ÷(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 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缩股
P=P0÷ 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 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配股
P= P0×(P1+P2× n )/【P1×(1+n )】
其中: 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016年5月20日,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5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008,711,94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元(含税),共派发现金总额60,522,716.82元。同时以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008,711,94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5股,共计转增1,513,067,92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2,521,779,867股。
根据公司2016年7月8日刊登的《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6-099,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7月15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7月18日。目前,公司已经完成相关权益分派实施工作。
鉴于上述权益分派情况,根据《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及首次授予行权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
a. 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1+n) =472.69万股×(1+1.5)=1181.725万股
b.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调整前的行权价格-每股的派息额)÷(1+n)=(22.28-0.06)元÷(1+1.5)=8.89元
2、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1+n) =42.98万股×(1+1.5)=107.45万股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对《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首次授予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首次授予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律师的结论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三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三期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调整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