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24 证券简称:宁波富达 公告编号:临2016-033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城投”)为公司提供9.00亿元最高额保证担保,宁波城投累计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28.00亿元,实际担保余额为8.80亿元。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额度13亿元,实际反担保余额8.80亿元。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有。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零。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因宁波市政府中山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场公司”)权属范围内部分国有土地合计1368.40平方米列入政府拆迁范围,因政府回收该部分土地,相关房产证需要重新办理,导致本公司已与中国民生银行余姚支行(以下称民生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相关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公高抵字第余20140019号),需注销原抵押他项权利,在权证重新办理期间,宁波城投同意为本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2016年8月2日,宁波城投与民生银行签订了编号为:公高保字第余2016003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最高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玖亿元整。
(土地回收情况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2016-011号公告《宁波富达关于天一广场部分国有土地被收回并获补偿的公告》)
同时,为确保宁波城投按主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获得足额清偿,本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宁波城投出具了《反担保承诺函》,不可撤销地向宁波城投提供反担保。
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担保额度为9.00亿元,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和反担保事项在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额度内。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宁波富达关于拟为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关联交易)的公告》、《宁波富达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5.08 亿元,注册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08号,法定代表人:庄立峰,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实业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土地收购、储备开发等。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宁波城投资产总额1,087.56亿元,负债总额 783.08亿元,其中借款总额539.31亿元,应付债券147.15亿元,资产负债率72.00%。
截止2016年3月31日,宁波城投资产总额1,111.70亿元,负债总额 804.43亿元,其中借款总额562.37亿元,应付债券172.65亿元,资产负债率72.36%(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4.45 亿元,注册地址:余姚市阳明西路 355号,法定代表人:庄立峰,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家用电力器具、电机、文具、鞋帽、工艺品、水暖管件、塑料制品、模具、金属制品、塑料加工专用设备、除尘设备、环卫车辆配件、针织品、编织品及其制品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家电维修;计算机产品设计;自来水生产(分支机构经营);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房地产开发经营;实业投资。”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 177.56 亿元,负债总额 145.57亿元,其中短期借款 35.94 亿元, 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 9.09 亿元,长期借款 29.86 亿元,资产负债率 81.98%。2015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27.46 亿元,净利润- 11.58亿元。
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资产总额 169.27亿元,负债总额 134.57 亿元,其中短期借款 28.14 亿元, 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 5.66 亿元,长期借款 37.99亿元,资产负债率 79.50%。2016 年 1-3月份实现营业收入15.96亿元,净利润2.30亿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和《反担保承诺函》主要内容
(一)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为保证《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为:公授信字第余2014066号)履行,2016年8月2日宁波城投与民生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号:公高保字第余20160033),为本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1、宁波城投提供担保的主债权为本公司与民生银行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为:公授信字第余2014066号),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为: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玖亿元整。担保期限:待重新办妥有效的抵押登记及保险手续后,解除宁波城投的最高额保证担保。
(二)《反担保承诺函》主要内容
为确保宁波城投按主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获得足额清偿,本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宁波城投出具了《反担保承诺函》,不可撤销地向宁波城投提供反担保:
1、反担保类型为连带保证责任;
2、担保范围为:宁波城投履行主合同公高保字第余2016003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玖亿元整)项下保证义务而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宁波城投为实现追索权而支付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
3、保证期间至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和反担保事项在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额度内。
六、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28.00亿元,实际担保余额为8.80亿元。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额度13亿元,实际反担保余额8.80亿元。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情况如下: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余额95,845.44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8.98%;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担保的余额315,437.83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8.30%;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的余额50,00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34%。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零。
特此公告。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4 日
证券代码:600724 证券简称:宁波富达 公告编号:临2016-034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场公司”)为公司提供保证担保0.30亿元。广场公司累计为公司担保余额为30.04亿元。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累计数量: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情况如下: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余额95,845.44万元,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担保的余额315,437.83万元,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的余额50,000.00万元。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零。
●本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0.30亿元保证担保的事项在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的授权额度内。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因宁波市政府中山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场公司”)权属范围内部分国有土地合计1368.40平方米列入政府拆迁范围,因政府回收该部分土地,相关房产证需要重新办理,导致本公司已与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以下称工商银行)签订《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相关的《最高额抵押合同》(2009年余姚(抵)字0120号),需注销原抵押他项权利,在权证重新办理期间,广场公司同意为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2016年8月2日,广场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了的编号为:2016年余姚(保)字第003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最高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土地回收情况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2016-011号公告《宁波富达关于天一广场部分国有土地被收回并获补偿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4.45 亿元,注册地址:余姚市阳明西路 355号,法定代表人:庄立峰,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家用电力器具、电机、文具、鞋帽、工艺品、水暖管件、塑料制品、模具、金属制品、塑料加工专用设备、除尘设备、环卫车辆配件、针织品、编织品及其制品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家电维修;计算机产品设计;自来水生产(分支机构经营);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房地产开发经营;实业投资。”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 177.56 亿元,负债总额 145.57亿元,其中短期借款 35.94 亿元, 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 9.09 亿元,长期借款 29.86 亿元,资产负债率 81.98%。2015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27.46 亿元,净利润- 11.58亿元。
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资产总额 169.27亿元,负债总额 134.57 亿元,其中短期借款 28.14 亿元, 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 5.66 亿元,长期借款 37.99亿元,资产负债率 79.50%。2016 年 1-3月份实现营业收入15.96亿元,净利润2.30亿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董事会意见
本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0.30亿元保证担保的事项在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的授权额度内。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为保证《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9013100-2009年(余姚)字0412号]履行,2016年8月2日,广场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了编号为:2016年余姚(保)字第003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本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因宁波市政府中山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权属范围内土地权证号为甬国用(2008)第0101966号国有土地(位于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188,190号,碶闸街170-186号(双号),棋杆巷37,41,63,42,52,56,58,62,74号)的部分土地面积被列入政府拆迁范围。经协商一致,自未被列入政府拆迁范围的土地证及相应房产证抵押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分行并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本笔最高额保证合同自动失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情况如下: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余额95,845.44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8.98%;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担保的余额315,437.83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8.30%;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的余额50,00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34%。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零。
特此公告。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