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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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8-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16-040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1元。

●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元;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09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12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8月1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15日。

一、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6月17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6年6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8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1,655,051,86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发放现金红利16,550,518.61元(含税)。2015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09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9元人民币。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1元。

5、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1元。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12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6年8月15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8月15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8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12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2016年8月15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一)联系部门: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二)联系电话:0858-3703046(传真)、0858-3703068。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