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8月13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6-08-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18 证券简称:海南橡胶 公告编号:2016-043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8月12日,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你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橡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橡投资)和上海龙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龙橡)向关联方上海增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增石)预付货物采购资金后,上海增石未能及时交货,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截至2015年12月31日,账面显示上海增石占用东橡投资10100万元、占用上海龙橡6000万元。

经查,上海增石为你公司联营企业,其部分董事由你公司高管兼任,与你公司构成关联方关系,上述情形构成了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事发后,你公司对该事项进行了整改,上海增石交付相应货物并支付了资金占用费。

上述情形反映出你公司相关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执行不严格,对子公司贸易业务开展及大额资金管控不到位。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提高内控水平,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