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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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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6-08-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16-080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起始日期为2014年8月19日,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8月19日。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承诺的第二个限售期限为自限售起始日期起24个月,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16年8月19日期满。

3、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930万股,经第一次解锁后尚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758万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79万股,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6682%,本次解除限售后仍持有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有限售股份数量为879万股。

4、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受高管股份锁定的影响,可能存在低于本次解限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情况。

5、本次申请解锁的股权激励计划对象人数为67名。

6、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2016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期解锁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将按照《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事宜。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简述

1、2014年3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201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其后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4月9日,公司获悉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公司可以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审议并实施该股权激励计划。2014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4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2014年5月5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4、2014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4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因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将做相应的调整。故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由9.4元/股调整为9.3元/股。并于当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2014年第四次会议,对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及授予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5、2014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4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因原激励对象王利华与朱晓兵因为离职,已不符合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故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69人调整为67人,授予数量由1,490万股,调整为1,465万股。并于当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2014年第五次会议,对公司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调整后的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规定。

6、公司已于2014年8月15日完成了《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4年8月19日。

7、2015年5月4日,公司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56,65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4股,派1.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该方案已于2015年5月12日实施,首次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65万股增至2,930万股。

8、2015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58人,授予数量为220万股,授予价格为6.57元/股。并于当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2015年第三次会议,对公司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及授予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9、公司已于2015年6月8日完成了《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5年6月10日。

10、2015年8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67人,共计1,172万股。并于当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2015年第四次会议,对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67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解锁相关规定。

11、2015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5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拟对已离职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左智胜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并于当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2015年第五次会议,确认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对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12、2016年5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2016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57人,共计87.84万股。并于当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2016年第四次会议,对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57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解锁相关规定。

13、2016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6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67人,共计879万股。并于当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2016年第七次会议,对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67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解锁相关规定。

二、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上市日(2014年8月19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可在解锁期内按比例分批逐年解锁,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4年5月20日,上市日为2014年8月19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符合解锁条件。按照相关规定,禁售期自授予股份上市之日起计算,即符合第二个锁定期解锁条件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2016年8月19日起可申请上市流通。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条件进行了审查,解锁条件详见下表:

2015年8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201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保留股权激励对象叶海水未解锁股份的议案》,鉴于已故激励对象叶海水先生任职时的优异表现,为了肯定其对公司做出的重要贡献,同时彰显公司对于优秀人才的重视,根据《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决定对叶海水先生已获授但未解锁的股份予以保留,由其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剩余解锁年度按现有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

三、第二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1、因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实施2014年权益分配方案,首次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65万股增至2,930万股;2015年12月28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1,172万股上市流通。

2、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79万股,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682%,本次解除限售后仍持有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有限售股份数量为879万股。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7名。

4、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侯旭东、李德华、张明义、李晓华、富培军)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

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禁售期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经核查,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在考核年度内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A-优秀或B-良好,满足全额解锁当期权益条件,可以解锁当期全部份额,且公司业绩指标亦已达成,满足解锁条件。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解锁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67名激励对象安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次解锁,共计解锁股份879 万股。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经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公司67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的条件,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67 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的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履行了本计划本次解锁现阶段需要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本次解锁的各项条件已完全满足,本计划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首次授予的30%。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2016年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2016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事宜的独立意见;

4、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5、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6、股权结构表;

7、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