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保千里 公告编号:2016-081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8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 23 号汉京国际大厦 16 层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庄敏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和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周皓琳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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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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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以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投资设立深圳保千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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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2、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林、殷长龙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5日
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保千里 编号:2016-082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8月10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6年8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庄敏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亲自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以书面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了下列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的生产需求,提升综合竞争力,推进可持续发展,公司2016年7月已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观光路与观兴东路交叉口东南处租赁约13万平方米的场地,详见公司《关于增加生产场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5)。
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为统一布局生产基地,充分考虑募投项目建设地配套情况,对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建设地点进行调整,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
变更后,公司新的生产基地将得以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形成集研发、生产、测试于一体的生产基地,能够更好地整合资源,提高生产、管理效率,适应公司业务快速发展,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披露的有关公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正常运作,现选举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周皓琳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
表决结果:9票赞成, 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15日
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保千里 编号:2016-083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8月10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16年8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亲自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梁国华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以举手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了下列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能够使公司生产布局科学、合理,适应公司业务快速发展,有效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8月15日
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保千里 公告编号:2016-084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03号文)核准,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3,836,049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4.8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88,803,688.1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9,766,397.1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59,037,290.95元,已于2016年7月21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310677号)。
根据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车用智能硬件—汽车主动安全系统全网建设项目”、“商用智能硬件—商用显示系列产品建设项目”、“移动智能硬件—手机打令产业化项目”、“智能硬件生态圈—云端大数据服务系统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五个项目。
二、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原因
为满足公司的生产需求,提升综合竞争力,推进可持续发展,公司2016年7月已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观光路与观兴东路交叉口东南处租赁约13万平方米的场地,详见公司《关于增加生产场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5)。
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为统一布局生产基地,充分考虑募投项目建设地配套情况,经公司讨论后作出决定,对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建设地点进行调整。变更后,公司新的生产基地得以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形成集研发、生产、测试于一体的生产基地,能够更好地整合资源,提高生产、管理效率,适应公司业务快速发展,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三、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情况
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
除上述变更地点外,其他事项均无任何变更,项目性质未发生任何变更。
四、相关部门审批情况
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实施地点的相关环评等政府备案、批复工作正在进行中。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建设内容或公司承诺的投资总额的情况。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有利于公司整合内部资源,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能够使公司生产布局科学、合理,适应公司业务快速发展,有效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已经审议并批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保荐机构对公司变更“车用智能硬件—汽车主动安全系统全网建设项目”、“商用智能硬件—商用显示系列产品建设项目”、“移动智能硬件—手机打令产业化项目”实施地点无异议。”
六、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风险提示
公司新增生产场地为全新建筑,截至目前,(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观光路与观兴东路交叉口东南处)所有权人已取得出租房产的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已完毕,房产证正在办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15日
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保千里 公告编号:2016-085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近日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庄敏先生有关股份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
1、庄敏先生于2016年8月11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7,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0%)质押给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期限为2年。上述股份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2、庄敏先生于2016年8月12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3,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3%)质押给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质押期限为1年。上述股份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二、股份质押情况
庄敏先生的上述股权质押主要是为了其个人投资需要,目前庄敏先生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由此产生的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如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截止本公告日,庄敏先生持有公司854,866,093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04%,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庄敏先生已累计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81,70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49%。
特此公告。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