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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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2016-0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41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公告编号:2016-079

债券代码:122435 债券简称:15兴发债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6年8月19日

● 债券付息日:2016年8月22日(因2016年8月20日、2016年8月21日为休息日,因此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发行的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8月22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8月20日至2016年8月19日期间利息。根据本公司《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兴发债

3、证券代码:122435.SH

4、发行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债券发行总额:人民币6亿元

6、债券面额:债券面值100 元人民币,平价发行

7、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2年末、第4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债券年利率:本期公司债券发行票面利率为4.40%。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前2 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2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第3 年和第4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第3 年和第4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如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4 年末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第4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第5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第5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第3 年和第4 年票面利率不变。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0、起息日:2015年8月20日。

11、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2、付息日:2016 年至2020 年每年的8 月20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第二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 年至2017 年每年的8 月20 日;若投资者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第四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 年至2019 年每年的8 月2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13、信用等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4、担保情况: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5、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上市时间和地点:“15兴发债”于2015年9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40%,每手“15兴发债”(面值人民币 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4.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8月19日

2、债券付息日:2016年8月22日(因2016年8月20日、2016年8月21日为休息日,因此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8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兴发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明安

联系方式: 0717-6760850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兵、宁芸

联系方式:010-8800511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