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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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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公告

2016-08-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2016-022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11华锐01、11华锐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总金额:约人民币127.5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知民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已经于2011年10月18日、2011 年12月6日、2012年2月4日、2012年4月6日、2013年1月11日、2014年2月22日、2015年6月6日、2015年7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临2011-043、临2011-048、临2012-005、临2012-007、临2013-001、临2014-009、临2015-062、临2015-071)披露了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超导”)与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公司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海南诉讼案”)。公司于2011年10月14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62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诉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决定追加公司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司于2011年12月2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62号)及《通知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62-1号),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已经撤回对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追加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公司于2012年2月2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字第62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起诉。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12年4月1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琼立一终字第14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公司于2013年1月9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630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54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立一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海南一中民初字第62号民事裁定,该案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2015年6月5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海南一中知民初字第2号),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16,271元,由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于2015年7月1日收到《民事上诉状》,上诉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因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海南一中知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知民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71元由上诉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