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三元达 公告编号:2016-087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8月18日在福建省福州市铜盘路软件园C区28号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8月11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周世平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林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公司聘任林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8)。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吴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公司聘任吴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8)。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三元达 公告编号:2016-088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6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林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吴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公司因经营管理需要,经公司总经理潘德祥先生提名、提名委员会提案,董事会同意聘任林杰先生、吴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林杰先生、吴笛先生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林杰先生简历
林杰,男,1970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长期从事银行工作,1991年8月-2002年2月期间在工商银行福州马尾支行、市行工商信贷处、省行国业部等部门工作,2002年2月-2016年7月期间担任招商银行福州分行授信审批部、个人资产审批中心、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等部门总经理。林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任何处罚和惩戒。
吴笛先生简历
吴笛,男,1970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11年-2013年期间担任福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科长、福州市地税局台江区局分局长,2014年-2016年期间担任中庚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区域公司财务总监。吴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任何处罚和惩戒。
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三元达 公告编号:2016-089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办公地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在深圳新增了办公地址,原在福州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保持不变。具体情况如下:
新增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9号NEO大厦B座17层D单元
原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铜盘路软件园基地C区28座
联系电话:0591-83736937
传真:0591-87883838
电子邮箱:ir@sunnada.com
特此公告。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
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公司聘任林杰先生、吴笛先生为副总经理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经审阅林杰先生、吴笛先生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深交所、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应决策、监督、协调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林杰先生、吴笛先生为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沈维涛 叶兰昌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