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8月20日

查看其他日期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6-08-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名称: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国投新集

股票代码:6019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6国际投资大厦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6国际投资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国有股权无偿划转)

签署日期: 2016年8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本公司内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的相关事项需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收购报告书审核无异议以及核准豁免中煤集团要约收购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义务后方可实施。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载明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第一节 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国投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上述人员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2016年6月30日,国投公司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为促进中央企业产业优化整合,提质增效,根据国务院国资委部署,国投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国投新集股份无偿划转至中煤集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加国投新集权益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划转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国投新集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85,292,157股,占国投新集总股本的30.31%。

本次股份划转完成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国投新集股份,中煤集团将持有国投新集785,292,157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0.31%,成为国投新集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仍为国投新集的实际控制人。

二、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 、权益变动方式:国有股权无偿划转

2、 划出方:国投公司

3、 划入方:中煤集团

4、 划转股份数量:785,292,157股

5、 划转股份比例:30.31%

6、 划转股份性质:流通A股

三、 本次股份划转的授权和批准情况

2016年8月9日,国投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向中煤集团无偿划转国投新集股份的相关议案。

2016年8月16日,国投公司与中煤集团签署了《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本次无偿划转尚需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收购报告书审核无异议并核准豁免中煤集团要约收购国投新集的义务。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国投新集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国投新集中拥有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股权划转后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本次控制权划转前,是否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

国投公司在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将失去对国投新集的控制权,但国投新集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股份性质仍为国有法人股。在本次控制权划转前,对划入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

中煤集团是我国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同时也是国务院国资委的重点骨干企业,作为划入方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资信情况良好。

六、 出让人或者划出方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国投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国投新集的负债、未解除国投新集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等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国投新集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会生

签署日期: 2016年 8月19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国投公司董事会决议

4、国投公司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会生

日期: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