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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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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6-08-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6-064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已于2016年1月30日及2016年2月19日分别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诉讼事项进展的2016-007号及2016-025号公告,公告内容涉及本公司与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事项。

公司于今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宁0104民初1147-5号,内容如下:

申请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97号。

法定代表人:曲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君,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C座733B室。

法定代表人:崔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仕琪,北京市竟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亮敏,北京市竟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l2号2388室。

法定代表人:常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仕琪,北京市竟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亮敏,北京市竟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16)宁0104民初1147-1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增加诉讼请求,并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增加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1、禁止被申请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前对其通过旗下“上海宝银创赢最具巴菲特潜力对冲基金3 期”账户违法持有的58,019,540股“新华百货”股份、“上海宝银创赢最具巴菲特潜力对冲基金16 期”账户违法持有的2,419,850 股“新华百货”股份、“上海宝银创赢最具巴菲特潜力对冲基金1期”账户违法持有的387,400股“新华百货”股份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禁止被申请人自行或者联合其他股东召集股东大会;2、禁止被申请人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前对其通过旗下“最具巴菲特潜力500 倍基金3期对冲基金”账户持有的50,476 股“新华百货”股份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禁止被申请人自行或者联合其他股东召集股东大会;3、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旗下“上海宝银创赢最具巴菲特潜力对冲基金3 期”账户特有的11,197,122 股、“上海宝银创赢最具巴菲特潜力对冲基金16 期”账户持有的41,300 股“新华百货”股份,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托管、市值互换等行为;4、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并由银川新华百货老大楼有限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承诺以其公司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2 号老大楼房产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继续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尚未审结,被申请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l5日起增持申请人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尚未定论,故对于申请人再次提出的禁止被申请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其通过旗下基金账户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及自行或联合其他股东召集股东大会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 民初114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冻结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9,588,368股股份、被告上海兆赢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476 股股份(股票代码600785),不得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托管、市值互换等,现因申请人增加诉讼请求并要求增加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旗下“上海宝银创赢最具巴菲特潜力对冲基金3期”账户持有的11,197,122 股、“上海宝银创赢最具巴菲特潜力对冲基金16期”账户持有的41,300 股“新华百货”股份,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托管、市值互换等行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旗下“上海宝银创赢最具巴菲特潜力对冲基金3期”账户持有的11,197,122 股、“上海宝银创赢最具巴菲特潜力对冲基金l6期”账户持有的41,300 股“新华百货”股份,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托管、市值互换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截止目前,公司与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