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600603 证券简称:*ST兴业 公告编号:2016-053
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
近日,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受理案件(以下简称:案件一)通知书【(2016)浙02民初921号】及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曙法院)受理案件(以下简称:案件二)通知书【(2016)浙0203民初02979号】。由于以上两个案件存在关联性,本次公告涵盖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106-049),现将情况合并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案件一
2016年7月,公司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载明,原告为本公司,被告分别为:被告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以下简称:宁波工行)、被告二上海方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寸公司)。起诉事由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该债权纠纷源于公司前身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对宁波森邦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的担保事项,债权人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公司向宁波中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宁波工行将其与原告本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给被告方寸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无效并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案件二
2016年7月,公司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载明,原告为本公司,被告分别为:被告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鼓楼支行)、被告二上海方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起诉事由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该债权纠纷源于公司前身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对宁波保税区银隆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担保事项,债权人原为工行鼓楼支行。公司向海曙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工行鼓楼支行将其与原告本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给被告方寸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无效并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05年,工行鼓楼支行及宁波工行分别依据公司前身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对宁波保税区银隆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森邦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的担保事项(公司已在定期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公司与工行鼓楼支行及宁波工行形成了债务债权关系。
2006年12月,公司收到宁波工行的《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书》中描述工行鼓楼支行、宁波工行与方寸公司于2006年11月29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分别将截止2005年12月31日本公司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余额1180万元、155506624.04元及其利息转让给方寸公司。
然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1】648号),明确规定:“……但是由于金融业是一种特许行业,金融债权的转让在受让对象上存在一定的限制……因此,由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未经许可,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认为工行鼓楼支行及宁波工行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无权将债权转让与方寸公司(非金融企业),因此上述债权转让行为无效。
据此,公司分别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述案件一及案件二的诉讼,并获得正式受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述两个案件涉及方寸公司诉曹海扬、陈钟及本公司债权转让合同一案(详见公司公告2015-079),此前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对上述案件涉及的金额足额计提了预计负债,本次诉讼若公司最终胜诉,将可能增加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若公司败诉,也将不会对公司形成新增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进展,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洲兴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