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2016-072
债券代码:122100 债券简称:11华仪债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货款201.61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和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2015年底,公司已对涉案货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诉讼对公司2016年度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仪电气”)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145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5年5月5日,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仪电气”)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33),披露了公司就原项目经理黄晟非法截留货款事件中所涉及的部分客户单位存在明显过失及非法减免公司货款事项,要求被告江苏海兴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01.61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和诉讼费用。
2016年4月1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40),披露了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结果,判决公司败诉,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1456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因江苏海兴化工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应依法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公司关于《变更补充协议》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1、 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
2、被上诉人江苏海兴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华仪电气支付货款101.61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1.6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0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驳回华仪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929元,由江苏海兴化工有限公司负责11,556元,由华仪电气负担11,3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929元,由江苏海兴化工有限公司负责11,556元,由华仪电气负担11,3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截至2015年底,公司已对涉案货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诉讼对公司2016年度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145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