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8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

2016-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379 证券简称:东方通 公告编号:2016-052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根据公司2016年8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首次授予期权的215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120.24万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此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433.25万份,预留26.75万份股票期权。

3、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授予日为2015年9月8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1名激励对象授予433.25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63.69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4、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此次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400.8万份,行权价格为63.57元,所涉激励对象为215名。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董事会关于满足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设定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已满足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设定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 股票期权行权股票来源、可行权激励对象、可行权数量及行权价格

1、股票期权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股票,涉及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

2、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数量

3、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63.57元。

4、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公司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首次授予期权行权期限为2016年9月8日至2017年9月7日。股权激励行权事宜,需待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实施。

5、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6、参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属于激励对象的高级管理人员沈惠中先生因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方之一,其通过兴全沈惠中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214,840股;属于激励对象的高级管理人员徐少璞先生、陈世英先生,在本次公告日前6个月内未发生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四、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215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绩效考核达标,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公司的经营业绩也符合《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因此同意公司向215名激励对象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行权。

六、 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实施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情形。

2、首次授予期权的215名激励对象均满足《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有效。

3、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目标与企业愿景的实现。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215名激励对象在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内行权。

七、 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可行权的首次授予期权的215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同意公司向上述激励对象以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行权。

八、 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1、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股权激励及其相关授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东方通本次行权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3、本次行权的条件已经满足;

4、公司本次行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5、律师认为,东方通本次股权激励的首期行权及预留期权授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九、 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行权所募集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十、 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必须在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行权期内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

十一、 本次行权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期权如果全部行权,公司总股本将由138,072,644股增至139,275,044股,以本次全部行权后的股本计算公司2015年基本每股收益为0.5075元,下降0.0044元,未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具体影响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十二、 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行权及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