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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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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25       证券简称:新华传媒       编号:临2016-024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全体董事书面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6年8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8名,实际参会董事8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2016年上半年经营工作总结暨下半年经营工作计划

参加本项议案表决的董事8人,其中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016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参加本项议案表决的董事8人,其中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详情请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临2016-025)。

参加本项议案表决的董事8人,其中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的议案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参加本项议案表决的董事8人,其中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以上第三项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作为特别决议案审议表决。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825       证券简称:新华传媒       编号:临2016-025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第四条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关于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等相关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条款: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修改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二、原条款: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现修改为: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由本届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对下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的构成提出方案;

(二)由超过股本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董事、监事的候选人建议名单;

(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四)由本届董事会、监事会讨论上述名单和意见,按有关组织程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案包括候选董事、监事人选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具体操作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三、原条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现修改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章程(修订稿)》全文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825       证券简称:新华传媒       编号:临2016-026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闻出版行业经营性信息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三号——新闻出版》的要求,现将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上半年度教材教辅发行和报刊广告业务的相关经营情况公告如下:

一、教材教辅发行业务

1、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联合发文的沪教委基系列红头文件中,明确“教学用书发行工作委托上海新华书店负责”。

2、由于公司的教材教辅发行业务系面向上海市各区县,且不同属性(如公办和民办,小学、初中和高中等)的学校所执行的结算方式亦不尽相同,春季教材教辅收入通常在6月份之前确认,秋季教材教辅收入通常在12月份之前确认,故公司教材教辅发行业务仅能分别在年中和年末两个时点准确计量和披露相应的业务收入与成本情况。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教材教辅发行业务相关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二、报刊广告业务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报刊广告业务相关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注:①因该等报刊的发行业务不在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内,故不适用。

②作为上海地区最大的报业传媒经营单位,公司所从事的报刊广告业务基本以上海区域为主且占有绝对市场份额。由于无官方或行业第三方权威统计信息,故无法准确计算和披露主要报刊类别在全国或地区销售量占比数据。

③公司与签约客户仅订立业务框架协议,最终双方以版面实际投放情况确认结算金额,故不适用。

此外,公司无投资新兴业态且影响重大的、应当披露的其它业务。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