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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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证券代码:002541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O一六年八月
重要声明
本公告目的仅为向公众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应仔细阅读发行情况暨上市公告书全文。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新增股份数81,145,902股,发行价格15.01元/股,新增股份已于 2016 年 8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登记托管手续。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2016年9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本次发行的股份限售期为十二个月,从上市首日起算。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公司股票价格在2016年9月1日(即上市首日)不除权,股票上市首日设涨跌幅限制。
4、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核准、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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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hui Honglu Steel Construction(Group) CO., LTD
注册资本:26,800万元(本次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开金伟
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简称:鸿路钢构
公司代码:002541
成立日期:2002年9月19日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231131
电话:0551-66391405
传真:0551-66391725
电子信箱:honglu@hong-lu.com
公司网址:www.hong-lu.com
经营范围:钢结构、彩板制作、安装;新型建材生产、销售;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门、建筑外窗生产、安装、销售;金属标准件、机械配件、五金件、电器配件、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焊接材料生产、销售;立体车库生产、销售;钢结构设计。
第二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鸿路钢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并2015年11月25日进行了公告。
2、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5年12月10日,鸿路钢构依法定程序召开了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并于2015年12月11日进行了公告。
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鸿路钢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部分事项》、《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并于2015年2月18日进行了公告。
4、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年3月4日,鸿路钢构依法定程序召开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部分事项》、《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并于2016年3月5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于2016年4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2016 年7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证监许可[2016] 1366号)。
(三)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16年8月5日,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的申购保证金到账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6]7-90号”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验证报告》。截至2016年8月5日12时止,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在广发证券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开立的账号为3602000129201585680的人民币申购资金缴款专户内缴存的申购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壹亿零壹佰叁拾肆万元整(¥101,340,000.00)。
2016年8月11日,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6]7-92号”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验证报告》。截至2016年8月11日16时止,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在广发证券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开立的账号为3602000129201585680的人民币申购资金缴款专户内缴存的申购款(含认购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亿壹仟柒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捌拾玖元贰分(¥1,217,999,989.02)。
2016年8月15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健验〔2016〕5-12号”《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8月12日止,鸿路钢构向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君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和刘晖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1,145,902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5.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17,999,989.02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0,082,597.7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87,917,391.26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人民币81,145,902.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106,771,489.26元。
(四)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81,145,902股,新增股份已于2016 年 8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股份,股票限售期为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上市流通日为 2017 年9 月1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三)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81,145,902股。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6年2月18日)。
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15.25元/股)的90%(即13.73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016年4月16日,公司董事会公告了《关于实施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的公告》,鉴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13.66元/股。
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现金分红、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将按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派息/现金分红: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申购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市场化询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申购金额优先的原则协商确定为15.01元/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五)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其上市首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六)募集资金总量及净额
本次发行总募集资金量为人民币1,217,999,989.02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187,917,391.26元。
(七)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费用总计为30,082,597.76元,其中包括承销保荐费、审计验资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八)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存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并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开户银行和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对象名称、认购股数及限售期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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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阮琪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认缴注册资本总额:(人民币)197,000万元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不含股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外的公司债券)承销;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环亚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刘晖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新村59-103
6、君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性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陆翔路111 弄2 号804 室
法定代表人:王大生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8、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60室
法定代表人: 葛伟忠
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本次发行对象共计8家,认购总股数为81,145,902股,发行对象中,除个人投资者刘晖外,其他发行对象的获配产品共计73个。具体内容详见上市公告书本章节的“(三)发行对象的获配产品情况”。
(三)发行对象与公司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除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形成的关联关系外,与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规定的关联关系。
(四)关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彼此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说明
本次发行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认购产品合计持有鸿路钢构6.04%的股份。
根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投资组合投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说明》,参与本次定向增发项目的55支投资组合中,多策略升级混合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为姚思劼先生,持股比例为0.95%;以彭伊雯女士为投资经理(主)的投资组合共计19支,合计持股0.94%;以甘甜女士为投资经理(主)的投资组合共计27支,合计持股1.69%;以杜璞女士为投资经理(主)的投资组合共计8支,合计持股2.46%。因此,不存在由同一投资经理管理的投资组合合计持股超5%的情况。
另外,参与本次定向增发项目的55支投资组合中,7月15日前成立的一对一通道业务数量为7支,有8支一对多聘请外部投资顾问,一对一通道业务由资产委托人直接下达投资指令,聘请投资顾问的一对多专户,由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形成投资决策,投资顾问对相关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具有重大影响(资产管理人已就该情况可能产生的风险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向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揭示)。其中,由深圳市恒泰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顾问的投资组合2支,合计持股0.95%;由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通道业务主体的投资组合共计5支,合计持股0.38%;其余8支产品均分别聘请不同的投资顾问或受控于不同的通道主体,且单一投资组合持股最高为0.19%,均不超过5%。因此,不存在有投资顾问对该等组合一致行动关系构成实质影响的情况。
综上,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各投资组合相互独立,彼此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五)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关联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本次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在最近一年内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也不存在认购本次发行股份外的未来交易安排。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保荐代表人:曲海娜、胡军
项目协办人:汪彬
项目组成员:詹先惠、王显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566
(二)律师事务所: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陕西北路1438号2401室、2412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陕西北路1438号财富时代大厦2401室
负责人:汪大联
经办律师:汪大联、姜利
电话:021-52830657
传真:021-52895562
(三)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胡少先
经办注册会计师:马章松、卢冠群
电话:0571-88216888
传真:0571-88216999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号:000171
第三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的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的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6年8月15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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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的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及《证券持有人名册(在册股东与未到账股东合并名册)》,截至2016年8月22日,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在册股东与未到账股东合并统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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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268,000,000股;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为349,145,902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商晓波、邓烨芳夫妇合计直接持有公司166,280,000股,并通过“长盛创富——盛鸿1号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间接持有公司2,364,434股,直接及间接加总持有公司168,644,434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8.30%,本次发行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权资本将得到进一步充实,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公司的资本结构得到优化,资产负债率将下降,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目前公司主要产品是以建筑轻钢结构、设备钢结构、建筑重钢结构、空间钢结构、桥梁钢结构、智能车库为主的钢结构系列产品和钢结构围护系列产品。未来随着本次募集资金的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公司产品线将得到完善,产品技术含量及附加值得到提升,各类产品生产销售的协同效应得到显著增强,公司的行业地位将进一步提高,品牌形象和市场信誉得到提升,并能丰富优化公司产品结构、适应市场新需求,大大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在不改变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前提下,公司股权结构更趋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也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五)公司高管人员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六)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股票共计81,145,902股,发行后股票共计349,145,902股。以2015年度和2016年1-3月的财务数据为基础模拟计算,公司本次发行前后每股净资产及每股收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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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分别按照2015年12月31日和2016年3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每股收益分别按照2015年度和2016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资金实力增强,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提高偿债能力,增强公司融资能力,公司财务结构将得到改善,从而降低财务风险,公司抗风险能力得到增强。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增大,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收益需一定时间才可以体现,因此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可能会被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会有所下降。但是,随着募投项目的投产,公司产品结构更趋合理,产业布局逐步完善,从中长期来看,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扩大业务规模,降低财务费用,使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由于特定对象以现金认购,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量将大幅度增加;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展过程中,公司的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将相应增加,偿还银行贷款将导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增加;随着募集资金的合理使用,预计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将随着公司收入和利润的增长而不断增加。
(九)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均未在公司担任职务,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量未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而发生变动。
第四节 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分析
一、财务会计信息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发行人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度的财务报告,并分别出具了天健审[2014]5-11号、天健审[2015]5-14号和天健审[2016]5-22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2016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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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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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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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
1、基本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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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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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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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调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1,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不超过118,800万元。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四个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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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相对于上述项目所需资金存在不足,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第六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意见
广发证券认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过程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通过询价及申购过程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认购邀请书》等申购文件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没有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最终拟获配的8家投资者中,刘晖为个人投资者,无需履行备案程序;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其参与配售的相关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有关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证券公司,其参与配售的相关产品已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君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属于私募基金投资者,该公司及其参与配售的相关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上述获配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发行对象的选择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对象的确定符合贵会的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
(一)本次发行取得了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并已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董事会已取得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具体事宜的授权;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及其管理的产品属于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已根据相关规定完成了登记备案;
(四)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且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没有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认购;
(五)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第七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
本公司新增股份已于 2016 年 8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登记托管手续。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81,145,902股,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日为2016年 9月1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2016年9月1日(即上市 日),本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发行中,认购对象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君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和刘晖认购的股票自2016年9月1日起限售期为12个月。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发行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
(二)尽职调查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四)律师工作报告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文件
二、查询地点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联系人:汪国胜
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23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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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