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864 证券简称:哈投股份 编号:临2016-046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 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通过沪港通投资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9月6日
★ 除 息 日:2016年9月7日
★ 现金红利到账日:2016年 9月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经2016年8月22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8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201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6年中期。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9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按照公司2016年6月30日股份总数546,378,196股加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的新增股份1,031,912,873股(不含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合计1,578,291,069股为基数计算,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1.00元(含税),现金派息总额共计人民币157,829,106.90元。
4、代扣代缴所得税情况: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人民币。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09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机构或法人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按照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人民币派发。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9月6日
2、除息日:2016年9月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9月7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2016年9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451-51939831
传 真:0451-51939831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二路277号哈尔滨经济创新研发中心大厦29层。
邮 编:150028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