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16-071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药业”或“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5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单项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自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7。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单位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制药”)、浙江灵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灵康”)分别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了相关协议,并办理完成相关手续。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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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在上述理财产品理财期间,公司将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发展,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过去十二月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累计金额为人民币50,000 万元;已到期且赎回20,000万元;仍持有30,000万元理财产品未到期(含本次交易)。
五、备查文件
《收益凭证产品说明书》、《收益凭证业务协议》。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16-072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筹建生产基地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药业”或“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筹建生产基地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灵康”)筹建海南灵康美安生产基地(以下简称“美安生产基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65)和《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筹建生产基地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68)。
二、项目进展情况
2016年8月30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灵康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签订了《投资合同书》。《投资合同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投资计划
海南灵康在海口国家高新区投资建设“海南灵康美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主要建设综合制剂车间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该项目投资总额约为3.8亿元。海南灵康项目建设计划在2016年12月30日前主体厂房动工建设,于2018年12月30日前实现项目竣工试产,整个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确保2019年12月30日前完成。
(二)项目用地
1、高新区管委会承诺在美安科技新城内为海南灵康项目提供净用地约190.56亩的工业用地使用权。
2、双方约定该项目地块的土地转让地价为每亩人民币35万元,约总额为人民币6669.7927万元。最终土地款在办理土地证时经实际测量后确认,并以最终项目整体用地为准。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海南灵康须向高新区管委会缴纳暂定土地转让金总额的百分之十,共计667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90天内付3144万元,余款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前缴清。
(三)保证金
1、为保证海南灵康履行项目合同约定,确保乙方项目按期开工建设和在约定期限内竣工试产,海南灵康须在本合同签订后的10天内向高新区管委会缴交总额380万元作为项目按期开工保证金。
2、若海南灵康项目在2016年12月30日前主体厂房动工建设,经高新区管委会现场查验后项目按期开工保证金转为项目按期竣工保证金;若因海南灵康原因,项目未能在2016年12月30日前主体厂房动工建设,则开工保证金不予返还,海南灵康须向高新区管委会缴交总额380万元作为项目按期竣工保证金。若海南灵康项目达到主体厂房封顶,经高新区管委会核实后,高新区管委会在10天内向海南灵康返还按期竣工保证金。
(四)扶持政策
1、高新区管委会积极协助海南灵康申请国家、省及海口市的各项扶持政策。
2、在项目建设期内,高新区管委会积极协助海南灵康争取有利于海南灵康降低固定资产投资成本的各项税费政策。
(五)违约责任
1、若全部因海南灵康一方原因,项目未能在2016年12月30日前主体厂房动工建设,则上述海南灵康缴纳的按期开工保证金不予返还;项目未能在2017年12月30日前主体厂房动工建设,则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2、若全部因海南灵康一方原因,项目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或者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土地转让金得百分之二十向一方征收土地闲置费;中止开发建设满2年的,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3、若全部因海南灵康一方原因未能在本合同签订后2年半内完成承诺项目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则高新区管委会收回规划已批准但乙方尚未建设的闲置用地。
4、若全部因海南灵康一方原因未能在本合同签订后三年内完成承诺的项目投资总额或乙方项目无法继续建设的,则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5、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行而造成对方损失,应根据实际损失和其他可计算的直接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海南灵康应遵照约定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工作,对出现严重违反规划、闲置土地、严重影响环境、工程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行为且无法进行整改的情况,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六)其他事项
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除、履行及争议的解决使用本合同签订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除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直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风险提示
(一)本协议涉及的投资项目尚未完成可行性研究,尚需上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立项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审批环节,项目能否获得批准、何时获得批准以及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事宜的进展情况进行及时披露。
(二)本协议所涉及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不可抗力等突发因素或其他无法预知原因,项目进度及后期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如项目因故终止,可能存在前期投入无法收回的风险。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后续进展或变化情况予以披露。有关项目进展信息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投资合同书》。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