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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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有关核销
长期挂账应付账款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016-09-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东方银星编号: 2016-42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有关核销

长期挂账应付账款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核销长期挂账应付账款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100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董事会对《问询函》所提及问题作出书面答复并公告如下:

《问询函》问题一:应付账款主体已被注销或被吊销事实确认的具体时点和方式;

公司答复:2016年6月,公司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要求在报税中采用新的三证合一的号码申报税费及开出发票,公司按照要求对本公司税号及工商注册号码进行了变更。并通过公司财务部门与现有供应商联系,要求其提供新的三证合一号码,以便公司更新开票资料。

2016年8月,公司对未能取得联系但在应付账款中有挂账的供应商,通过查询当地工商局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启信宝的《企业征信信息查询系统》,确定其最新的注册号及经营状态,通过工商局网站返回的公开信息,发现上述应付账款主体已注销或被吊销。

公司会计师意见:公司所述情况经我们核查属实。

《问询函》问题二:公司将核销的应付账款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的具体会计处理依据;

公司答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其《应用指南》规定:金融负债包括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通常情况下,企业发行的债券、因购买商品产生的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应当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故将核销的应付账款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公司会计师意见:公司将拟核销的应付账款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我们认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

《问询函》问题三:如果应付账款主体被注销或被吊销的事实发生在以前年度,请公司披露以前年度未确认并核销应付账款的具体原因,并说明现在核销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答复:上述应付账款,在本次三证合一查询之前,我公司尽管长期未能联系到上述企业,上述企业也长期(超过10年)未向我公司申报及催收应付款,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在未取得相关确定的证据,证明上述负债无法偿还前,我们按照准则的规定,仍将上述应付款作为负债全额反映。本次通过三证合一事项的工商查询,从工商局取得了新的确实的证据,证明上述应付账款确实无法支付,因此予以核销,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公司会计师意见:公司以前年度未确认并核销应付账款的原因在以前年度未能及时取得确凿证据来证明以上应付账款已无法支付。我们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根据应付账款主体被吊销或者注销的时点确认该应付账款的核销比较恰当,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我们会根据公司本期取得的新的证据判断上述应付账款是否满足在本期核销,如果构成重要前期差错,我们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东方银星编号: 2016-43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该事项可能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9 月 9 日起停牌。

公司承诺:公司将尽快推进上述重大事项,并于股票停牌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含停牌当日)公告该事项进展情况。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